• 守则条文

    • C.6.1

      公司秘书应是发行人的雇员,对发行人的日常事务有所认识。发行人若外聘服务机构担任公司秘书,应披露其内部一名可供该外聘服务机构联络的较高职位人士(如首席法律顾问或财务总监)的身份。

    • C.6.2

      公司秘书的遴选、委任或解雇应经由董事会批准。
       
      注: 委任及解雇公司秘书事宜应透过董事会会议讨论,并应是举行董事会会议而非以书面决议处理。
       

    • C.6.3

      公司秘书应向董事会主席及╱或行政总裁汇报。

    • C.6.4

      所有董事应可取得公司秘书的意见和享用他的服务,以确保董事会程序及所有适用法律、规则及规例均获得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