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8.07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作为上市申请人和上市发行人的权利和义务 › 38.08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15年04月01日 至 2019年07月05日 查看其它版本请点击右侧的版本索引标签。 证监会(香港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及证监会(香港交易所上市)上诉委员会可选出任何成员出任主席并可自行制定议事程序和事务规章,但须接受证监会给予的有关指示。两个委员会可各自参考(但毋须受制于)《上市规则》第二A及二B章所载有关上市委员会或上市上诉委员会的应用守则和议事程序(视属何情况而定)。证监会行政总裁须不时委任一名或以上人士(可以是证监会的雇员)出任证监会(香港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及/或证监会(香港交易所上市)上诉委员会的秘书。 ‹ 38.07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作为上市申请人和上市发行人的权利和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