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08

证监会(香港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及证监会(香港交易所上市)上诉委员会可选出任何成员出任主席并可自行制定议事程序和事务规章,但须接受证监会给予的有关指示。两个委员会可各自参考(但毋须受制于)《上市规则》第二A二B章所载有关上市委员会或上市覆核委员会的应用守则和议事程序(视属何情况而定)。证监会行政总裁须不时委任一名或以上人士(可以是证监会的雇员)出任证监会(香港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及/或证监会(香港交易所上市)上诉委员会的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