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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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香港交易所上市)委员会由不少于十名成员组成,其成员包括最少五名来自证监会的代表(每位此等人士均为“证监会代表”)及最少五名由证监会委任的具备香港证券市场经验的个人(须为非证监会董事或雇员,而每位此等人士均为“市场代表”)。证监会代表由不时获委任的所有证监会执行董事(证监会主席及主管企业融资部的执行董事除外)及证监会不时委任的证监会的所有或任何部门(主席办公室及企业融资部除外)的高级总监或总监组成。证监会代表将不受任何固定的委任期所限制。市场代表一般任期为一年,并可在任期结束时获再度委任。处理证监会(香港交易所上市)委员会事务所需的法定人数为三人,包括至少一名证监会执行董事及一名市场代表。出席证监会(香港交易所上市)委员会的任何会议的成员人数一般不得多于五名。至于证监会(香港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审议本身较早时所作决定或裁决的会议(即证监会(香港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在履行相等于上市(覆核)委员会的角色时),则须包括那些未有出席作有关决定或裁决之会议的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