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05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15年04月01日 至 2019年07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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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为行使有关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的上市相关权力及职能而设立了一个架构。该架构的组成如下:由证监会依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8条而成立的委员会,以及将在切实可行且适用的情况下,按本交易所的上市委员会、上市上诉委员会、上市科及行政总裁行使权力及职能的方式,行使有关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的适用权力及职能的人士。有关委员会及人士为:
(1) |
证监会(香港交易所上市)委员会,会行使相等于上市委员会所享有的适用权力及职能,其中包括相等于上市(覆核)委员会所享有的适用权力及职能; |
(2) |
证监会(香港交易所上市)上诉委员会,会行使相等于上市上诉委员会所享有的适用权力及职能; |
(3) |
证监会(香港交易所上市)执行人员,会行使相等于上市科所享有的适用权力及职能,其成员包括主管证监会企业融资部的执行董事及证监会企业融资部的员工; |
(4) |
主管证监会企业融资部的执行董事,会行使相等于本交易所上市科执行总监及行政总裁所享有的适用权力及职能;及 |
(5) | 证监会(香港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及/或证监会(香港交易所上市)上诉委员会的秘书,会行使相等于上市委员会及/或上市上诉委员会秘书所享有的适用权力及职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