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35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15年04月01日 至 2020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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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必须提交:

(a) 填妥的申请表格。如属担保发行,担保人亦须填妥申请表格。申请表格载于附录五C部。
 
(b) 附录八规定的上市费。
 
(c) 上市文件拟稿。
 
(d) 正式上市通告拟稿。
 
(e) 如发行人非在本交易所上市,提交:

(1) 公司组织大纲及章程细则、注册证书或证明发行人有效注册或成立的同等文件(例如:信托契约);及
 
(2) 最近期刊发的财务报表;如属担保发行,则毋须提供。
 
(f) 如发行是由非在本交易所上市的法人团体担保,提交担保人的:

(1) 公司组织大纲及章程细则、注册证书或证明担保人有效注册或成立的同等文件;及
 
(2) 最近期刊发的财务报表。
 
(g) 如债务证券经由股东授权发行,提交有关决议案。
 
(h) 发行人决策机关(如董事会或信托人)授权进行下列事项的决议案:

(1) 发行及配发债务证券;
 
(2) 上市申请;及
 
(3) 刊发上市文件。
 
(i) 如属担保发行,担保人决策机关授权进行下列事项的决议案:

(1) 上市申请;及
 
(2) 刊发上市文件。
 
(j) 如属可换股债务证券,提交批准发行及上市有关股份的授权书。

发行人可递交(a)的申请表格以及(g)、(h)及(i)的授权书及决议案的拟稿,让本交易所审议有关发行及发行人是否符合上市资格。(g)、(h)及(i)的决议案及授权书的最终定稿可于提出上市申请后但上市前递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