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35

发行人必须提交:
 

(a)填妥的申请表格。如属担保发行,担保人亦须填妥申请表格。申请表格载于表格C2(登载于监管表格)。
 
(b)费用规则」规定的上市费。
 
(c)上市文件拟稿。
 
(d)正式上市通告拟稿。
 
(e)

[已于2020年11月1日删除]
 

(1)[已于2020年11月1日删除]
 
(2)[已于2020年11月1日删除]
 
(f)

[已于2020年11月1日删除]
 

(1)[已于2020年11月1日删除]
 
(2)[已于2020年11月1日删除]
 
(g)[已于2020年11月1日删除]
 
(h)[已于2020年11月1日删除]
 
(i)[已于2020年11月1日删除]
 
(j)如属在本交易所以外的交易所上市的可换股债务证券,提交批准发行及上市有关股份的授权书。
 
(k)[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删除]
 
(l)[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删除]
 
(m)如果发行人(或发行人所依赖以作符合《上市规则》第37.08条中资格评估的担保人)并非获豁免遵守《上市规则》第37.0537.06条,提交发行人(或发行人所依赖以作符合《上市规则》第37.08条中资格评估的担保人)的经审核财务报表,以证明其符合《上市规则》第37.0537.06条。

如果上市文件中已披露了所需的财务报表,则不需另再提交给本交易所。


发行人可递交(a)的申请表格的拟稿,让本交易所审议有关发行及发行人是否符合上市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