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35
发行人必须提交:
(a) | 填妥的申请表格。如属担保发行,担保人亦须填妥申请表格。申请表格载于表格C2(登载于监管表格)。 | ||||
(b) | 「费用规则」规定的上市费。 | ||||
(c) | 上市文件拟稿。 | ||||
(d) | 正式上市通告拟稿。 | ||||
(e) | [已于2020年11月1日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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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 [已于2020年11月1日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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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 [已于2020年11月1日删除] | ||||
(h) | [已于2020年11月1日删除] | ||||
(i) | [已于2020年11月1日删除] | ||||
(j) | 如属在本交易所以外的交易所上市的可换股债务证券,提交批准发行及上市有关股份的授权书。 | ||||
(k) | [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删除] | ||||
(l) | [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删除] | ||||
(m) | 如果发行人(或发行人所依赖以作符合《上市规则》第37.08条中资格评估的担保人)并非获豁免遵守《上市规则》第37.05和37.06条,提交发行人(或发行人所依赖以作符合《上市规则》第37.08条中资格评估的担保人)的经审核财务报表,以证明其符合《上市规则》第37.05和37.06条。 如果上市文件中已披露了所需的财务报表,则不需另再提交给本交易所。 |
发行人可递交(a)的申请表格的拟稿,让本交易所审议有关发行及发行人是否符合上市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