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35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20年11月01日 至 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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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必须提交:
发行人可递交(a)的申请表格以及(k)及(l)的确认书的拟稿,让本交易所审议有关发行及发行人是否符合上市资格。(k)及(l)的确认书的最终定稿可于提出上市申请后但上市前递交。
(a) | 填妥的申请表格。如属担保发行,担保人亦须填妥申请表格。申请表格载于附录五C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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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附录八规定的上市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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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上市文件拟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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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正式上市通告拟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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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已于2020年11月1日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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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 [已于2020年11月1日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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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 [已于2020年11月1日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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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 [已于2020年11月1日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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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已于2020年11月1日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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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 如属可换股债务证券,提交批准发行及上市有关股份的授权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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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 由发行人的正式授权代表发出的书面声明,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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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 如属担保发行,提交由担保人的正式授权代表发出的书面声明,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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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 如果发行人(或发行人所依赖以作符合《上市规则》第37.08条中资格评估的担保人)并非获豁免遵守《上市规则》第37.05和37.06条,提交发行人(或发行人所依赖以作符合《上市规则》第37.08条中资格评估的担保人)的经审核财务报表,以证明其符合《上市规则》第37.05和37.06条。 如果上市文件中已披露了所需的财务报表,则不需另再提交给本交易所。 |
发行人可递交(a)的申请表格以及(k)及(l)的确认书的拟稿,让本交易所审议有关发行及发行人是否符合上市资格。(k)及(l)的确认书的最终定稿可于提出上市申请后但上市前递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