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35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20年11月01日 至 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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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必须提交:
 
(a) 填妥的申请表格。如属担保发行,担保人亦须填妥申请表格。申请表格载于附录五C部。
 
(b) 附录八规定的上市费。
 
(c) 上市文件拟稿。
 
(d) 正式上市通告拟稿。
 
(e) [已于2020年11月1日删除]
 
(1) [已于2020年11月1日删除]
 
(2) [已于2020年11月1日删除]
 
(f) [已于2020年11月1日删除]
 
(1) [已于2020年11月1日删除]
 
(2) [已于2020年11月1日删除]
 
(g) [已于2020年11月1日删除]
 
(h) [已于2020年11月1日删除]
 
(i) [已于2020年11月1日删除]
 
(j) 如属可换股债务证券,提交批准发行及上市有关股份的授权书。
 
(k) 由发行人的正式授权代表发出的书面声明,确认:
 
(1) (如发行人非在本交易所上市)发行人是在注册或成立地有效注册或成立;及
 
(2) 发行人已获得一切所需的内部授权,以发行及配发债务证券、提出上市申请以及刊发上市文件。
 
(l) 如属担保发行,提交由担保人的正式授权代表发出的书面声明,确认:
 
(1) (如担保人非在本交易所上市)担保人是在注册或成立地有效注册或成立;及
 
(2) 担保人已获得一切所需的内部授权,以批准通过提出上市申请及刊发上市文件。
 
(m) 如果发行人(或发行人所依赖以作符合《上市规则》第37.08条中资格评估的担保人)并非获豁免遵守《上市规则》第37.0537.06条,提交发行人(或发行人所依赖以作符合《上市规则》第37.08条中资格评估的担保人)的经审核财务报表,以证明其符合《上市规则》第37.0537.06条。

如果上市文件中已披露了所需的财务报表,则不需另再提交给本交易所。

发行人可递交(a)的申请表格以及(k)及(l)的确认书的拟稿,让本交易所审议有关发行及发行人是否符合上市资格。(k)及(l)的确认书的最终定稿可于提出上市申请后但上市前递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