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A.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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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增订附录一A部,在第53段之下及附注之上加入以下的新标题及第54至65段各新段:

“中国发行人的附加资料
 
54. 如中国发行人在香港发行H股的同时,或拟根据其创立大会或任何股东会议上批准的发行计划,以公开或私人方式发行或配售H股以外的证券,则须提供:
 
(1) 有关该等证券及发行或配售事宜的资料,包括第11、15、17、20、22、25、48、49及50段所述的资料;
 
(2) 有关该等发行计划是否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或倘毋须取得有关批准,中国发行人是否已就该等发行计划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如适用))的声明,并说明该等发行计划的时间表;如该等发行计划尚未获得批准或所需备案程序尚未完成,则说明预期何时会获得批准或完成备案程序(视属何情况而定);
 
(3) 一项声明,指出在香港的发行事宜是否(全部或部份)须待该等证券发行或配售事宜完成后方可作实;
 
(4) 概述如该等证券发行或配售事宜未能以上市文件所述方式完成,或者上文第(2)点所述的发行计划未能如期获得批准或完成备案,其对中国发行人的未来计划、前景及财政状况(包括盈利预测,如有)的影响;
 
(5) 该等证券未获准在任何证券交易所上市,须提供有关该等证券是否(或是否拟)以任何其他经认可的买卖设施进行买卖或交易的声明;
 
(6) 中国发行人已发行或拟发行的股份类别细分表;及
 
(7) 有关下述每一法人股东或个人股东的资料:即预期于H股以外的股份发行或配售事宜完成后,持有的H股以外的股份,将占发行人现时已发行股本的10%或以上的股东;以及他们每人将持有的H股以外的股份数目。
 
55. 如中国发行人的证券已发行在外,则须提供:
 
(1) 有关该等证券的资料,包括第11、23、及25段所述的资料;
 
(2) 如该等证券未获准在任何证券交易所上市,须提供有关该等证券是否以任何其他经认可的买卖设施进行买卖或交易的声明;
 
(3) 中国发行人的已发行的股份类别细分表;及
 
(4) 有关持有的该等证券,占发行人现时已发行股本10%或以上的每一法人股东或个人股东的资料;以及他们每人持有的股份数目。
 
56. 有关股东大会会议的法定人数及投票规定的详情。
 
57. 有关中国发行人在《上市规则》第8.05条所述的营业记录期间及在其转为股份有限公司前任何时间进行业务的法定形式,以及作为依据的中国法律的详情。
 
58. 就第29(1)段所述的公司(属合资经营的合营公司,或以合作或合同方式经营的合营公司)而言,须提供合营安排的详情,包括合营各方的名称;各方的出资额及分享盈利的百分比;合营公司的股息或其他分派;合营期;合营各方的优先购买权及各方出售、出让或转让其于合营公司的权益时受的限制;有关合营公司业务及其运作的管理安排;涉及合营公司任何一方的特别供应、生产或特许安排;终止合营的规定;及合营合约的其他重要条款。
 
59. [已于2023年8月1日删除]
 
60. 有关中国发行人在《上市规则》第8.05条所述的营业记录期间及其后三年内所赚取的收入或盈利所适用的税率,包括任何税率优惠或豁免的详情。
 
61. 有关中国发行人是否具备充足外汇,以支付H股的预计或计划派付的股息及到期的外汇负债的声明,连同预期该等外汇来源的详情。
 
62.
 
[已于2023年8月1日删除]
 
63. [已于2023年8月1日删除]
 
64. [已于2023年8月1日删除]
 
65. [已于2023年8月1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