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A.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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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增订附录一A部,在第53段之下及附注之上加入以下的新标题及第54至62段各新段:
“中国发行人的附加资料
“中国发行人的附加资料
54. |
如中国发行人在香港发行H股的同时,或拟根据其创立大会或任何股东会议上批准的发行计划,以公开或私人方式发行或配售H股以外的证券,则须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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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如中国发行人的证券已发行在外,则须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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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有关股东大会会议,及内资股与外资股(及H股,如适用)持有人的个别股东会议的法定人数及投票规定的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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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有关中国发行人在《上市规则》第8.05条所述的营业记录期间及在其转为股份有限公司前任何时间进行业务的法定形式,以及作为依据的中国法律的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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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就第29(1)段所述的公司(属合资经营的合营公司,或以合作或合同方式经营的合营公司)而言,须提供合营安排的详情,包括合营各方的名称;各方的出资额及分享盈利的百分比;合营公司的股息或其他分派;合营期;合营各方的优先购买权及各方出售、出让或转让其于合营公司的权益时受的限制;有关合营公司业务及其运作的管理安排;涉及合营公司任何一方的特别供应、生产或特许安排;终止合营的规定;及合营合约的其他重要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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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有关以下事项的声明,即中国发行人是否已经作出或拟作出申请以取得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地位,以及中国发行人是否或预期是否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所规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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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有关中国发行人在《上市规则》第8.05条所述的营业记录期间及其后三年内所赚取的收入或盈利所适用的税率,包括任何税率优惠或豁免的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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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有关中国发行人是否具备充足外汇,以支付H股的预计或计划派付的股息及到期的外汇负债的声明,连同预期该等外汇来源的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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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在上市文件的适当地方,以显眼的方式刊载按为中国发行人而设的第19A.52条规定其上市文件须载列的股份购买人的声明。 | ||||||||||||||
63. |
在上市文件头版按照以下内容刊载一份一般声明: “本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注册成立,其业务亦在中国进行。有意投资于本公司的投资者应注意,中国内地与香港的法律、经济及金融体系有所不同,而且,投资在中国注册成立的公司所面对的风险亦有所不同。有意投资人士亦应注意,有关中国发行人的监管结构与香港的监管结构不同,并应考虑到本公司股份在不同的市场挂牌的性质。有关的差异及风险因素,分别载于第 页的‘ 一节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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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风险因素”一节须载有(包括其他的因素)以下各项的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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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有关适用的公司法事项,包括中国与香港在法规要求上的重大差异的概述。此等概述须包括以下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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