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33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15年04月01日 至 2023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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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表概述了有关通知、刊登公告及股东批准的规定;有关规定一般应用于每个须予公布的交易类别。不过,上市发行人应同时参照有关规则条文,以了解其具体规定。
通知 本交易所 |
按照《上市规则》第2.07C条的规定刊登公告 |
向股东 发通函 |
股东批准 | 会计师报告 | |
股份交易 | 需要 | 需要 | 不需要 | 不需要1 | 不需要 |
须予披露的交易 | 需要 | 需要 | 不需要 | 不需要 | 不需要 |
主要交易 | 需要 | 需要 | 需要 | 需要2 | 需要3 |
非常重大 的出售事项 |
需要 | 需要 | 需要 | 需要2 | 不需要5 |
非常重大 的收购事项 |
需要 | 需要 | 需要 | 需要2 | 需要4 |
反收购行动 | 需要 | 需要 | 需要 | 需要2,6 | 需要4 |
附注: | 1 |
如交易是以股份作为代价来支付,而有关代价股份是按一般性授权发行,则毋须经股东批准。不过,如有关代价股份不是按一般性授权发行,上市发行人在发行有关代价股份前,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36(2)(b)条或《上市规则》第19A.38条,在股东大会上取得股东批准。 |
2 |
任何股东如在有关交易中占有重大利益,该股东及其紧密联系人须放弃表决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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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必须就被收购的业务、一间或多间公司拟备会计师报告(同见《上市规则》第4.06及14.67(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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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必须就被收购的业务、一间或多间公司拟备会计师报告(同见《上市规则》第4.06及14.69(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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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上市发行人可自行选择拟备会计师报告(见《上市规则》第14.68(2)(a)(i)条附注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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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须得到本交易所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