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33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15年04月01日 至 2023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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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表概述了有关通知、刊登公告及股东批准的规定;有关规定一般应用于每个须予公布的交易类别。不过,上市发行人应同时参照有关规则条文,以了解其具体规定。

  通知
本交易所
按照《上市规则》第2.07C条的规定刊登公告 向股东
发通函
股东批准 会计师报告
股份交易 需要 需要 不需要 不需要1 不需要
须予披露的交易 需要 需要 不需要 不需要 不需要
主要交易 需要 需要 需要 需要2 需要3
非常重大
的出售事项
需要 需要 需要 需要2 不需要5
非常重大
的收购事项
需要 需要 需要 需要2 需要4
反收购行动 需要 需要 需要 需要2,6 需要4

附注: 1 如交易是以股份作为代价来支付,而有关代价股份是按一般性授权发行,则毋须经股东批准。不过,如有关代价股份不是按一般性授权发行,上市发行人在发行有关代价股份前,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36(2)(b)条或《上市规则》第19A.38条,在股东大会上取得股东批准。
 
  2 任何股东如在有关交易中占有重大利益,该股东及其紧密联系人须放弃表决权。
 
  3 必须就被收购的业务、一间或多间公司拟备会计师报告(同见《上市规则》第4.0614.67(6)条)。
 
  4 必须就被收购的业务、一间或多间公司拟备会计师报告(同见《上市规则》第4.0614.69(4)条)。
 
  5 上市发行人可自行选择拟备会计师报告(见《上市规则》第14.68(2)(a)(i)条附注1)。
 
  6 须得到本交易所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