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33

下表概述了有关通知、刊登公告及股东批准的规定;有关规定一般应用于每个须予公布的交易类别。不过,上市发行人应同时参照有关规则条文,以了解其具体规定。
 

 通知
本交易所
按照《上市规则》第2.07C条的规定刊登公告向股东
发通函
股东批准会计师报告
股份交易需要需要不需要不需要1不需要
须予披露的交易需要需要不需要不需要不需要
主要交易需要需要需要需要2需要3
非常重大
的出售事项
需要需要需要需要2不需要5
非常重大
的收购事项
需要需要需要需要2需要4
反收购行动需要需要需要需要2,6需要4

 

附注:1如交易是以股份作为代价来支付,而有关代价股份是按一般性授权发行或自库存转让,则毋须经股东批准。不过,如有关代价股份不是按一般性授权发行或自库存转让,上市发行人在发行新股或转让库存股份作爲代价股份前,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36(1)(a)条,在股东大会上取得股东批准。
 
 2任何股东如在有关交易中占有重大利益,该股东及其紧密联系人须放弃表决权。
 
 3必须就被收购的业务、一间或多间公司拟备会计师报告(同见《上市规则》第4.0614.67(6)条)。
 
 4必须就被收购的业务、一间或多间公司拟备会计师报告(同见《上市规则》第4.0614.69(4)条)。
 
 5上市发行人可自行选择拟备会计师报告(见《上市规则》第14.68(2)(a)(i)条附注1)。
 
 6须得到本交易所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