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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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按《上市规则》第14.06(6)(b)条所述将收购事项以合并计算方式处理外,如一连串交易全部均于12个月内完成或属彼此相关者,本交易所或也会要求上市发行人,将该等交易合并计算,作为一项交易处理。在这些情况下,上市发行人须遵守该项合计后的交易所属类别之有关规定,而用以厘订有关百分比率的数字为上市发行人帐目内或最近期公布的中期报告内(以较近期者为准)的数字;有关数字须按《上市规则》第14.16、14.18及14.19条的条款作出调整或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