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53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15年04月01日 至 2019年0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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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符合《GEM上市规则》第17.53A条的情况下,如发行人有责任按《GEM上市规则》的要求刊发任何公告、通函或其他文件,有关文件毋须在刊发前先呈交本交易所审阅,除非有关文件属《GEM上市规则》第 17.53(1)或(2)条所述文件。

(1) 发行人在刊发以下文件前须先将文件草拟本呈交本交易所审阅:

(a) 上市文件(包括招股章程);
 
(b) 有关上市证券除牌或撤回上市地位的通函;
 
(c) 按《GEM上市规则》第十九章所规定就有关交易或事宜刊发的通函;
 
(d) 按《GEM上市规则》第二十章所规定就关连交易(包括持续关连交易)刊发的通函;
 
(e) 寻求发行人股东批准下列事项而向其寄发的通函:

(i) 《GEM上市规则》第 17.3917.4017.47(7)条所指的任何交易或安排;
 
(ii) 《GEM上市规则》第二十三章所述关于股份期权计划的任何事宜;或
 
(iii) 《GEM上市规则》第 21.07(3)条所述任何发行权证的建议;或
 
(f) 发行人就收购、合并或要约而刊发的通函或收购建议文件。
 
除非本交易所已向发行人确认其对该等文件再无其他意见,否则有关文件不得予以刊发。
 
(2) 下列过渡条文适用于本规则所述公告,有关条文停止生效的日期由本交易所厘定及公布。
 
  发行人在刊发以下公告前须先将公告草拟本呈交本交易所审阅:

(a) 就《GEM上市规则》第19.3419.35条所述的任何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项、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或反收购行动刊发的公告;
 
(b) 就《GEM上市规则》第19.88 19.90条所述的任何交易或安排刊发的公告;或
 
(c) 就《GEM上市规则》第19.8219.83条有关现金资产公司的任何事宜刊发的公告。
 
  除非本交易所已向发行人确认其对该等公告再无其他意见,否则有关公告不得予以刊发。

附注:
1 发行人提交本交易所的文件须一式四份,并须给予本交易所充份时间审阅有关文 件。如有需要,须在有关文件分发或最后付印前再向本交易所提交修订稿。
 
2 发行人或其他负责人在以电子方式提交任何文件初稿以供审阅时,须以电话、传真或函件通知上市科。
 
3 如发行人刊发的文 件与《收购守则》所述的收购、合并 或要约有关,本交易所将直接向发行人送 呈其对文件作出的意见,并将该等意见的副本同时提交予证监会。
 
4 如原来的文件不符合《GEM上市规则》所载规定,本交易所保留要求发行人进一步刊发公告或文件及╱ 或采取其他补救行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