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53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21年07月05日 至 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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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符合《GEM上市规则》第17.53A条的情况下,如发行人有责任按《GEM上市规则》的要求刊发任何公告、通函或其他文件,有关文件毋须在刊发前先呈交本交易所审阅,除非有关文件属《GEM上市规则》第 17.53(1)或(2)条所述文件。
(1) | 发行人在刊发以下文件前须先将文件草拟本呈交本交易所审阅:
若文件在本交易所发出「再无其他意见」的确认函后有重大变动(因应「再无其他意见」确认函中所载意见而作出的变动除外),上市发行人刊发文件前应重新提交予本交易所再行审阅。如不确定个别变动是否重大,务必要尽快谘询本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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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下列过渡条文适用于本规则所述公告,有关条文停止生效的日期由本交易所厘定及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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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在刊发以下公告前须先将公告草拟本呈交本交易所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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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本交易所已向发行人确认其对该等公告再无其他意见,否则有关公告不得予以刊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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