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3A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15年04月01日 至 2023年07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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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申请人必须于上市文件正式付印前尽快向本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1) 如上巿文件必须载有董事会就营运资金是否足够而作出的声明,则须提交一份由保荐人发出的函件的最后定稿;该函件确认他们对上市文件内下列两方面表示满意:一是上市文件内有关营运资金是否足够的声明,是董事会经适当与审慎查询后所作出的;另一是提供融资的人士或机构已书面声明确有该等融资;及
 
(2) 已呈交本交易所用以支持新上市申请的所有文件初稿的最后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