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3A

新申请人必须于上市文件落实刊发前尽快向本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1) 如上巿文件必须载有董事会就营运资金是否足够而作出的声明,则须提交一份由保荐人发出的函件的最后定稿;该函件确认他们对上市文件内下列两方面表示满意:一是上市文件内有关营运资金是否足够的声明,是董事会经适当与审慎查询后所作出的;另一是提供融资的人士或机构已书面声明确有该等融资;
 
(2) 已呈交本交易所用以支持新上市申请的所有文件初稿的最后版本;
 
(3) (如适用)认购或购买寻求上市的证券的任何申请表格的最后版本(包括任何额外申请表格或优先申请表格);及
 
(4) 上市文件落实刊发前本交易所要求提交的任何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