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2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15年04月01日 至 2019年0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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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上市文件构成《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所指的招股章程,以下文件必须提交予本交易所:
(1) |
在拟与公司注册处处长注册招股章程日期至少14日前,就招股章程建议注册日期发出的通知(参阅《上市规则》第11A.09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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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预计批准招股章程注册当日早上11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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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于招股章程注册后尽快提交公司注册处处长确认有关招股章程经已注册的函件副本(参阅《上市规则》第2.07C(1)(b)(ii)条)。 |
须在证券买卖开始前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