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2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19年03月01日 至 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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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上市文件构成《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所指的招股章程,以下文件必须提交予本交易所:

(1) 在拟与公司注册处处长注册招股章程日期至少14日前,就招股章程建议注册日期发出的通知(参阅《上市规则》第11A.09条);
 
(2) 预计批准招股章程注册当日早上11时前:

(a) 依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8D(3)或342C(3)条规定(视属何情况而定)批准将招股章程注册的申请书;
 
(b) 招股章程的印刷本2份,并须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8D(3)或342C(3)条规定(视属何情况而定)妥为签署;此外,有关的招股章程还须注明或随附《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有关条文所规定的文件;
 
(c) 就招股章程的中文译本而言,

(i) 有关翻译员须发出证明,证实招股章程英文版本的中文译本为真实及正确无误;及
 
(ii) 发行人须证实翻译员具有足够资格发出上文(i)项所述的有关证明;及
 
(d) 有关人士据以签署招股章程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连同每份授权书或授权文件的经签署核证副本。
 
(3) [已于2019年3月1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