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2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23年12月31日 至 2025年0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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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上市文件构成《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所指的招股章程,以下文件必须提交予本交易所:
(1) | 在拟与公司注册处处长注册招股章程日期至少14日前,就招股章程建议注册日期发出的通知(参阅《上市规则》第11A.09条); | ||||||||||||
(2) | 预计批准招股章程登记当日早上11时前:
| ||||||||||||
(3) | [已于2019年3月1日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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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上市文件构成《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所指的招股章程,以下文件必须提交予本交易所:
(1) | 在拟与公司注册处处长注册招股章程日期至少14日前,就招股章程建议注册日期发出的通知(参阅《上市规则》第11A.09条); | ||||||||||||
(2) | 预计批准招股章程登记当日早上11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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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已于2019年3月1日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