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9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23年07月08日 至 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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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文件(如适用)须连同上市申请一并提交予本交易所:
须在上市文件落实刊发前提交
(1) | 按本交易所要求的数量提供上巿文件初稿或草稿,并在有关段落页边处加上记号,以表明符合《上巿规则》第十一章及╱或附录一B部╱F部及╱或《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规定的有关事项; |
(2) | 如上巿文件载有会计师报告,则须提交一份有关该会计师报告的任何帐目调整表的初稿; |
(3) | 如上市文件载有盈利预测(参阅《上市规则》第11.16 至11.19条),则须提交一份由董事会所编制的盈利预测的备忘录的初稿;而备忘录须包括预测所用的主要假设、会计政策及计算方法;及 |
(4) | 如向现有认股权证持有人发行新认股权证,必须附有有关司法管辖区的律师的法律意见,确认该认股权证建议符合发行人的组织文件及现有认股权证文件条款的有关规定(参阅第4项应用指引第4(f)段)。 |
须在上市文件落实刊发前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