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5C
(1) |
如发行人(投资公司除外;如属投资公司,则《上市规则》第二十一章所载的条件适用)全部或大部份的集团资产为现金及/或短期投资(按《上市规则》第14.82条的附注所界定),该发行人(投资公司除外)不会被视为适合上市。 |
||
(2) |
引用《上市规则》第8.05C(1)条时,发行人集团旗下经营银行业务的公司(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A.88条)、保险公司(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4条)或证券公司(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4条)所持有的现金及/或短期投资一般不计算在内。
|
||
附注:参阅《第3项应用指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