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6A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15年04月01日 至 2018年07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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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每次公开招股,发行人可作以下安排,即出售认购额超出股东应得配额申请无效的证券;在此情况下,该等证券须供所有股东认购,并按公平的基准分配。此等证券的发售及就多出来可供申请认购的证券所采用的分配基准,必须在公开招股公告、上市文件及任何通函中全面披露。
 
(2) 如对于申请无效的证券并没有任何出售的安排,或作出不属于《上市规则》第7.26A(1)条所述的安排,而有关公开招股全部或部分由发行人董事、最高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或此等人士的联系人)包销或分包销,则不作此等安排或作其他安排的决定均须经股东特别批准。那些在该等其他安排中有重大利益关系的人士,必须放弃在该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而且,该项包销及╱或分包销的条款及条件必须在致股东的通函中详细载明。发行人须在致股东的通函中披露《上市规则》第2.17 条所规定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