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7A
如供股或公开招股根据《上市规则》第7.19A或7.24A条须经少数股东批准:
(1) |
供股或公开招股须待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通过决议批准方可作实,而任何控股股东及其联系人,或(如没有控股股东)发行人董事(不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及最高行政人员及其各自的联系人均须放弃表决赞成有关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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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本交易所有权要求下列人士在股东大会上放弃表决赞成有关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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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发行人必须在致股东的通函中载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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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发行人必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3.39(6)及(7)、13.40、13.41及13.42条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