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9A

(1)如建议进行的供股会导致发行人的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数目或市值增加50%以上(不论单指该次供股,或与发行人在下述期间公布的任何其他供股或公开招股合并计算:(i)建议进行供股公布之前的12个月内;或(ii)此12个月期间之前的交易而在此12个月期间开始执行此等供股或公开招股发行的股份包括授予或将授予股东的任何红股、权证或其他可换股证券(假设全部转换)),则该建议进行的供股必须按《上市规则》第7.27A条所载方式经少数股东批准方可作实。
 
(2)在不抵触《上市规则》第10.08条的情况下,从新申请人的证券开始在本交易所买卖的日期起计12个月内,发行人不得进行供股,除非订明供股须按《上市规则》第7.27A条所载方式经少数股东批准。
 
附注:见《上市规则》第7.27B条有关供股、公开招股及特定授权配售的额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