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供股、公开招股或特定授权配售会导致理论摊薄效应达25%或以上(不论单指该次交易,或与发行人在下述期间公布的任何其他供股、公开招股及/或特定授权配售合并计算:(i)建议进行发行公布之前的12个月内;或(ii)此12个月期间之前的交易而在此12个月期间开始执行此等供股、公开招股及/或特定授权配售中发行的股份包括授予或将授予股东的任何红股、权证或其他可换股证券(假设全部转换)),则除非发行人可证明此乃特殊情况(例如发行人陷入财政困难,且建议进行的发行是拯救方案的一部分),否则上市发行人不得进行该供股、公开招股或特定授权配售。
附注: | 1. | 个别发行的理论摊薄效应指股份「理论摊薄价」较「基准价」的折让。 (a) | 「理论摊薄价」指(i)发行人紧接发行前的市值总额(经参考「基准价」及该次发行前的已发行股数(不包括库存股份))与(ii)已筹得及即将筹得的集资总额两者之总和,除以经该次发行后扩大的股份总数(不包括库存股份)。 | (b) | 「基准价」指以下较高者: (i) | 签订有关该次发行协议当日的收市价;及 | (ii) | 下述三个日期当中最早一个日期之前五个交易日的平均收市价: (1) | 公布发行的日期; | (2) | 签订有关该次发行协议当日; | (3) | 订定发行价的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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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 如须合并计算一连串的供股、公开招股及/或特定授权配售,在计算理论摊薄效应时,全部相关发行将被视作与首项发行同时进行。
就厘定上文(a)段的理论摊薄价而言,已筹得及即将筹得的集资总额将参考(i)已发行及将发行新股份总数及(ii)有关发行的加权平均价格折让(每次的价格折让以对照每次的发行价与当时的基准价计量)计算。 |
| 2. | 发行人在公告可能会触发《上市规则》第7.27B条所载25%界线的供股、公开招股或特定授权配售前,应先谘询本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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