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9

(1) 供股毋须获得包销。若供股获得包销,一般来说,包销商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a) 包销商为《证券及期货条例》持牌或注册可进行第1类受规管活动的人士,其日常业务包括证券包销,且并非所涉发行人的关连人士;或
 
(b) 包销商为发行人的控股或主要股东。
 
供股公告、上市文件及通函(如有)必须载有声明,确认包销商有否遵守《上市规则》第7.19(1)(a)或(b)条。
 
(2) 如供股获得包销,而包销商有权在供股权以未缴股款方式开始买卖后出现不可抗力事件时终止包销,则供股上市文件必须详尽披露该项事实。披露的资料必须:

(a) 载于上市文件封面及文件前部清楚而明显的位置;
 
(b) 包括不可抗力条款的摘要,并解释其条款何时终止行使;
 
(c) 说明买卖该等供股权会附带的风险;及
 
(d) 以本交易所批准的方式披露。
 
(3) 如供股未获全数包销,上市文件必须详尽披露该项事实,并说明继实进行有关发行所须筹集的最低金额(如有)。披露的资料必须:

(a) 载于上市文件封面及文件前部清楚而明显的位置;及
 
(b) 以本交易所批准的方式披露。
 
  此外,上市文件必须说明根据认购数额所得的发行净额拟作的用途,并说明每名主要股东是否已承诺认购其应得的全部或部份权益;如有承诺,则说明附带何种条件(如有)。
 
(4) 如供股未获得经营包销业务的人士全数包销,则上市文件须详尽披露该项事实。
 
(5) 如供股未获全数包销,则:

(a) 发行人必须遵守有关最低认购额的任何适用法定规定;及
 
(b) 股东在申请认购其应得的全部权益的时,可能会无意间负上《收购守则》规定的公开要约的责任,但已向执行人员(定义见《收购守则》)取得豁免者除外。
 
附注: 在《上市规则》第 7.19(5)(b)条所载的情况下,发行人可就股东的认购申请作出规定,在有关发行未获全数认购时,发行人会将股东的申请按比例「减低」至避免触发公开要约责任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