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4A

(1) 建议进行的公开招股必须按《上市规则》第7.27A条所载方式经少数股东批准,除非上市发行人使用根据《上市规则》第13.36(2)(b)及13.36(5)条规定股东给予的一般性授权发行该等证券。
 
(2) 在不抵触《上市规则》第10.08条的情况下,从新申请人的证券开始在本交易所买卖的日期起计12个月内,发行人不得进行公开招股,除非订明公开招股须按《上市规则》第7.27A条所载方式经少数股东批准。
 
附注: 见《上市规则》第7.27B条有关供股、公开招股及特定授权配售的额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