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6A

(1) 每次公开招股,发行人必须作以下安排:

(a) 以额外申请表格出售认购额超出股东应得配额申请无效的证券;在此情况下,该等证券须供所有股东认购,并按公平的基准分配;或
 
(b) 将股东应得配额申请无效的证券发售予独立配售人,使该等股东受益。
 
《上市规则》第7.26A(1)(a)或(b)条所述的安排,必须在公开招股公告、上市文件及任何通函中全面披露。
 
(2) 如发行人的任何控股或主要股东担任公开招股的包销商或分包销商,发行人必须作出《上市规则》第7.26A(1)(b)条所述的安排。
 
(3) 如作出《上市规则》第7.26A(1)(a)条所述安排:

(a) 就多出来可供申请认购的证券所采用的分配基准,必须在公开招股公告、上市文件及任何通函中全面披露;及
 
(b) 发行人应采取步骤识别由任何控股股东及其联系人(统称「相关股东」)(不论以自己的名义或通过代理人)提出的额外申请。相关股东可申请的额外证券总数不得超过公开招股发售的证券数目减去其在保证权益下接纳的证券数目,发行人对相关股东超出该上限的申请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