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
[已于2008年3月10日删除]
|
(ii) |
纯粹根据《上市规则》第2.07C(1)(a)(iv)条的规定而刊发的公告;
|
(iii) |
纯粹根据《上市规则》第13.10B条或附录七C部、D部、E部或H部第2(2)段的规定而刊发的公告;
|
(iv) |
因应本交易所按《上市规则》第13.10条或附录七C部第24段、附录七G部第11段或附录七H部第26段对发行人的查询而刊发的公告,惟仅限于发行人只在公告中按《上市规则》第13.10(2)或附录七C部第24(2)段、附录七G部第11段或附录七H部第26(2)段的规定提供否定式确认或仅提及先前已刊发的资料者;
|
(v) |
因应新闻或传媒报道而按《上市规则》第13.09(1)条或附录七C部、D部、E部或H部第2(1)(b)段又或附录七G部第4(3)段的规定而刊发的公告,惟仅限于发行人只在公告中否认该等新闻或传媒报道的准确性及╱或阐明只有先前已刊发的资料方属可靠者;及
|
(vi) |
与暂停及恢复混合媒介要约(适用于股本证券、集体投资计划及债务证券的公开要约)有关的公告(见《上市规则》第12.11A、20.19A及25.19B条)。
|
附注: |
本交易所或会考虑批准豁免已经或寻求作双重主要上市或第二上市的发行人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2.07C(4)(a)条规定,惟须符合下列条件:
|
(a) |
发行人在上市文件中清晰披露豁免对准投资者的影响;
|
(b) |
如果海外有关内幕消息/价格敏感资料的披露制度有任何重大变化,发行人应首先通知本交易所
|
(c) |
香港市场与交易发行人证券的海外交易所之间的交易时间重叠极少;
|
(d) |
发行人在预计刊发公告至少10分钟前通知本交易所,并告知预计刊发(中、英文版)的时间;及
|
(e) |
公告的内容涉及内幕消息/股价敏感资料,而根据海外制度发行人须就其无法控制的理由而于第2.07C(4)(a)条禁止的期间内刊发有关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