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上市发行人负有全部责任去确保任何建议安排均符合所有适用法律及规则以及上市发行人本身的组织章程文件,并确保上市发行人在任何时候均会遵守该等适用法律及规则以及上市发行人本身的组织章程文件。 |
2. | 就《上市规则》第2.07A(1)条而言,债务证券发行人可在相关债务证券的条款及条件中注明其公布公司通讯的方式,而毋须在其网站上再作披露。债务证券发行人不受《上市规则》第2.07A(4)条约束。 |
3. | 上市发行人在符合适用法律及法规的情况下以电子方式向其每名证券持有人个别发送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亦属符合《上市规则》第2.07A(4)(b)条。纵有《上市规则》第2.07A(1)条的规定,如果上市发行人因为没有证券持有人的有效电子联络资料而无法向其发送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则须向证券持有人发送通讯之印刷本,并同时要求其提供有效的电子联络资料,以便上市发行人日后能符合上述规定。 |
4. | 凡于2023年12月31日前已在本交易所上市的发行人适用的过渡安排如下: (i) | 如适用法律及规则并无禁止发行人遵守本《上市规则》第2.07A条的规定,而组织章程文件须作出变更(如必要)以符合《上市规则》第2.07A条规定,发行人可于2023年12月31日后的第一次股东周年大会前完成有关修改;及 | (ii) | 如适用法律及规则有任何限制令发行人无法遵守本《上市规则》第2.07A条的规定,而组织章程文件须作出变更(如必要)以符合本《上市规则》第2.07A条规定,发行人可在适用法律及规则删除有关限制后的第一次股东周年大会前完成有关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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