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端交易」指上市发行人的一项或一连串资产收购,而参照《上市规则》
第14.06B条附注1所述因素,个别交易本身或连同其他交易或安排可达致把收购目标上市的效果,但发行人能够证明有关交易并非试图规避《上市规则》
第八章所载适用于新申请人的规定,以及可符合以下规定:
(1) |
(a) |
发行人(不包括其附属公司)长期(通常不少于36个月)受个别人士或一组人士控制或实际控制(参照《上市规则》第14.06B条附注1(e)所述因素),而交易不会导致发行人的控制权或实际控制权有所转变;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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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发行人经营的主营业务规模庞大,而发行人将在交易后继续经营该主营业务;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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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目标符合《上市规则》第8.04条及第8.05条(或第8.05A或8.05B条)的规定,而经扩大后的集团符合《上市规则》第八章的所有新上市规定(第8.05条除外)。
附注: |
如极端交易涉及一连串交易及/或安排而收购目标纯粹因为发行人进行收购导致拥有权及管理层转变才未能符合《上市规则》第8.05(1)(b)及╱或(c)条的规定,本交易所可根据个案的事实及具体情况豁免其严格遵守该等规则。在考虑是否就《上市规则》第8.05(1)(b)条给予豁免时,本交易所将考虑多项因素,当中包括发行人是否具备收购目标所属业务╱行业的专业知识及经验,以确保发行人能有效管理及营运收购目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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