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十九A章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发行人

    • 前言

      • 19A.01 [已删除]

        [已于2023年8月1日删除]

      • 19A.02

        交易所上巿规则适用于中国发行人,一如适用于香港发行人。本章载列的附加规定、修订及豁免,适用于在或将在本交易所寻求或维持作主要上市的中国发行人。《上市规则》第19.0119.61条(首尾两条包括在内)不适用于该等中国发行人。

      • 19A.02A

        本交易所可行使《上市规则》第2.04条的权力,按个别情况豁免、修改或免除已经或寻求根据本章上市的中国发行人遵守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规定。倘若已经或寻求根据本章作双重主要上市的中国发行人申请豁免严格遵守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规定,本交易所考虑的原则是发行人能证明同时严格遵守相关的交易所上市规则及其主要上市的其他交易所的规定会造成不必要的负担又或无此必要(包括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规定与适用的海外法律或规例有所抵触,而严格遵守交易所上市规则将导致违反适用的海外法律或规例),以及本交易所授予豁免不会损害投资大众的利益。

      • 19A.03 [已删除]

        [已于2023年8月1日删除]

    • 定义与释义

      • 19A.04

        下列的词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具有如下意义:
         
        “紧密联系人” 
        (close associate)
        对中国发行人而言,指:
         
        (a) 就任何个人而言,指:
         
        (i) 其配偶;
         
        (ii) 该名人士或其配偶未满18岁的(亲生或领养)子女或继子女(与上述(a)(i)项统称“家属权益”(family interests));
         
        (iii) 以其本人或其任何家属权益为受益人(或如属全权信托,以其所知是全权托管的对象)的任何信托中,具有受托人身份的受托人;
         
        (iv) [已于2010年6月3日删除]
         
        (v) 其本人、其家属权益及╱或上述(a)(iii)项所述的受托人以其受托人的身份直接或间接拥有股本权益的任何公司(包括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合资企业),而他们所合共拥有的股本权益足以让他们在股东大会上行使或控制行使30%(或适用的中国法律规定的任何百分比,而该百分比是触发强制性公开要约,或确立对企业法律上或管理上的控制所需的)或30%以上的投票权,或足以让他们控制董事会大部份成员,以及该公司的任何附属公司;及
         
        (vi) 联同其本人、其家属权益及╱或上述(a)(iii)项所述的受托人以其受托人的身份直接或间接在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合作式或合同式合营公司(不论是否为独立法人)拥有权益的任何公司或个人,而其本人、其家属权益及╱或上述(a)(iii)项所述的受托人以其受托人的身份直接或间接合共拥有该合营公司的出缴资本及╱或出缴资产或根据合同应占合营公司的盈利或其他收益30%(或适用的中国法律规定的任何百分比,而该百分比是触发强制性公开要约,或确立对企业法律上或管理上的控制所需的)或30%以上的权益;及
         
        (b) 就一家公司而言,指
         
        (i) 其附属公司或控股公司或其控股公司的附属公司;
         
        (ii) 以该公司为受益人(或如属全权信托,以该公司所知是全权托管的对象)的任何信托中,具有受托人身份的受托人;及
         
        (iii) [已于2010年6月3日删除]
         
        (iv) 该公司、其附属公司或控股公司或其控股公司的附属公司,及╱或上述(b)(ii)项所述的受托人以其受托人的身份直接或间接拥有股本权益的任何其他公司(包括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合资企业),而他们所合共拥有的股本权益足以让他们在股东大会上行使或控制行使30%(或适用的中国法律规定的任何百分比,而该百分比是触发强制性公开要约,或确立对企业法律上或管理上的控制所需的)或30%以上的投票权,或足以让他们控制董事会大部份成员,以及该公司的任何附属公司;及
         
        (v) 联同该公司、其附属公司或控股公司或其控股公司的附属公司,及╱或上述(b)(ii)项所述的受托人以其受托人身份在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合作式或合同式合营公司(不论是否为独立法人)拥有权益的任何其他公司或个人,而该公司、其附属公司或控股公司或其控股公司的附属公司,及╱或上述(b)(ii)项所述的的受托人以其受托人身份直接或间接拥有该合营公司的出缴资本及╱或出缴资产,或根据合同应占合营公司的盈利或其他收益30%(或适用的中国法律规定的任何百分比,而该百分比是触发强制性公开要约,或确立对企业法律上或管理上的控制所需的)或30%以上的权益。
         
        “《公司法》”
        (Company Law)
        指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1994年7月1日起生效的中国公司法和其不时的修订、补充或以其他方法作出的更改
         
        “H股”
        (H shares)

         
        指中国发行人在本交易所上市的股份
         
        “香港股东名册”
        (Hong Kong 
        register)

         
        就中国发行人而言,指依据其公司章程存放在香港的股东名册部份
         
        “中国”
        (PRC)

         
        就“本交易所的上市规则”而言,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除外)
        “中国政府机关”
        (PRC Governmental
         Body)
         就《上市规则》第19A.1419A.19条而言,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a) 中国中央政府,包括中国国务院、国家部委、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及直属国务院事业单位以及国家部委代管局;
         
        (b) 中国省级政府,包括省政府、直辖市和自治区,连同他们各自的行政机关、代理处及机构;
         
        (c) 中国省级政府下一级的中国地方政府,包括区、市和县政府,连同他们各自的行政机关、代理处及机构。
         
        附注: 为清晰起见,在中国政府辖下从事商业经营或者营运另一商业实体的实体列为例外,因而不包括在上述的定义范围内。
         
        “中国发行人”
        (PRC issuer)

         
        指在中国正式注册成立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行人
         
        “中国法律”
        (PRC law)

         
        指中国宪法或任何在中国不时生效的法律、法规、规定、规则或规范声明的适用规定(视乎文义所需而定)
        “中国证券交易所”
        (PRC stock
        exchange)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北京证券交易所


         
        “发起人”
        (promoter)
        就中国发行人而言,指负责成立该发行人、认购该发行人的股份,就该发行人的成立承担责任,为该发行人编制公司章程及召开该发行人的股份认购人的创立大会的任何人士,或根据中国法律担任同类角色以成立中国发行人的任何人士
         
        “监事”
        (supervisor)
        指获选举为中国发行人的监事会的成员者。根据中国法律,监事会负责监督该发行人的董事会、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三章—授权代表、董事、董事委员会及公司秘书

      • 19A.04A

        除《上市规则》第3.09B条的规定外,中国发行人的每名董事在行使中国发行人董事的权力及职责时,也必须:
         
        (1)尽力遵守不时生效的所有关于中国或其他地方的公众公司的管辖、运作、行为或监管事宜的适用中国法律、规则、规例及规范声明;
         
        (2)尽力遵守中国发行人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包括有关董事职责的一切规定),并尽力促使中国发行人在任何时候均按照其公司章程而行事;
         
        (3)在其担任中国发行人的董事的任何期间(或其停止担任中国发行人的董事后的十二个月内),如有行政或政府部门的通知或涉及任何程序,指称中国发行人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或董事,违反有关公众公司的管辖、运作、行为或监管事宜而不时生效的任何适用的中国法律、规则、规例或规范声明,立即通知并以书面通知本交易所;及
         
        (4)尽力促使其任何替任人遵守上文第19A.04A(1)至(3)条及第3.09B(1)、(2)及(4)条。
         

      • 19A.04B

        中国发行人的每名监事在行使中国发行人监事的权力及职责时,必须:
         
        (1)尽力遵守不时生效的所有关于监事对中国或其他地方的公众公司的管辖、运作、行为或监管的责任、职责及义务的适用中国法律、规则、规例及规范声明;
         
        (2)尽力遵守中国发行人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包括有关监事职责的一切规定),并尽力促使中国发行人及其董事在任何时候均按照其公司章程而行事;
         
        (3)尽力促使中国发行人及其董事遵守《上巿规则》、《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公司股份回购守则》及香港所有其他不时生效的有关证券的法例及规例;
         
        (4)在其担任中国发行人的监事的任何期间,如中国发行人的监事会对中国发行人的任何董事提出法律程序,立即通知及以书面通知本交易所;
         
        (5)尽力遵守下列条例及规则,犹如该条例适用于监事,如同其适用于董事般:《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及XV部;《上巿规则》附录C3列出的《上巿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公司股份回购守则》;以及香港所有其他不时生效的有关证券法例与规例;及
         
        (6)尽力促使其任何替任人遵守上文第(1)至(5)项。
         

      • 19A.04C

        《上巿规则》第3.09A3.09C3.20条的规定(将其中「董事」一词换为「监事」后)同样适用于中国发行人的监事。

    • 第三A章 [已删除]

      • 19A.05 [已删除]

        [已于2023年8月1日删除]

      • 19A.06 [已删除]

        [已于2023年8月1日删除]

      • 19A.07 [已删除]

        [已于2023年8月1日删除]

      • 19A.07A

        就中国发行人而言,《上巿规则》第3.09A3.20条的规定(将其中「董事」一词换为「监事」后)同样适用于发行人的监事。

      • 19A.07B

        就中国发行人而言,凡《上巿规则》第13.6713.68条所提述的董事,亦包括监事。

    • 第四章  会计师报告及备考财务资料

      • 19A.08

        一如《上市规则》第4.03条对其他发行人的申报会计师所作的规定一般,中国发行人的申报会计师一般必须具备同等资格及独立性。按照相互认可协议,本交易所亦接纳获中国财政部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中国执业会计师事务所,其已获认可适宜担任在香港上市的中国注册成立公司的核数师或申报会计师,惟前提是中国发行人已采用《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其年度财务报表。一如《上市规则》第4.03条对其他发行人的申报会计师所作的规定一般,中国发行人的申报会计师必须具备同等程度独立性。
         
        附注:
         
        1. 相互认可协议 (mutual recognition agreement)指中国内地与香港于2009年达成的协议,其目的是相互认可来自其中一个司法管辖区(原属司法管辖区)的合资格核数师,担任在原属司法管辖区注册成立而于另一司法管辖区上市的法团的核数师。
         
        2. 如拟备会计师报告属于《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所述的公众利益实体项目,该中国执业会计师事务所亦必须受《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监管,并且是《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20ZT条所述的认可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
         

      • 19A.09

        除非有关账目已按照类似香港所规定的准则或根据《国际审计准则》或《中国审计准则》予以审计,否则有关会计师报告一般不获接纳。

      • 19A.10

        中国发行人的会计师报告一般须符合《上市规则》第4.114.13条所载的会计准则的规定。

      • 19A.11

        按《上市规则》第4.144.16条所述,如会计师报告内的数字与经审计周年账目有差异,中国发行人须向本交易所提交有关的账目调整表,以便核对有关数字。

    • 第六章  短暂停牌、停牌、除牌及撤回上市

      • 19A.12

        凡《上市规则》第6.116.126.156.16条所提述的股东,应解释为指H股的持有人。

    • 第八章  上市资格

      • 19A.13

        下列修订及附加规定适用:

        (1) 本交易所保留其绝对酌情决定权,在本交易所认为中国发行人的证券的上市不符合公众利益的情况下,拒绝该等证券上市;
         
        (2) 中国发行人必须在其证券在本交易所上市期间,委任并授权一名人士代该发行人在香港接受向其送达的法律程序文件及通知书;中国发行人并须通知本交易所有关该名授权人士的委任、委任的终止及下列资料的详情:

        (a) 授权人士接受送达法律程序文件及通知书的地址;
         
        (b) (如与上不同)其营业地点,或如授权人士并无营业地点,则其住址;
         
        (c) 授权人士的办公室或住宅电话号码(视属何情况而定);
         
        (d) 授权人士的电邮地址及图文传真号码(如有);及
         
        (e) 上述资料的任何更改;
         
        附注: 根据本条规则委任的人士,可为根据《公司条例》第16部规定委任接受送达文件的授权人士(如属适用)。
         
        (3)
        (a) 如属记名证券(可以背书及交付方式予以转让的证券除外),则必须规定中国发行人须在香港或本交易所可能同意的其他地区设置股东名册,同时规定转让的过户登记须在本港地区进行。但在特殊情况下,本交易所可就香港的持有人办理转让的过户登记手续,考虑其他建议;及
         
        (b) 如属不记名证券,则必须规定中国发行人须在香港或本交易所可能同意的其他地区派发股息或利息,以及偿还资本;
         
        (4) 除非本交易所另行同意,否则只有在香港股东名册上登记的证券方可在本交易所进行买卖;
         
        (5) 如设置两本或以上的股东名册,则香港的股东名册毌须记录其他股东名册所登记股份的资料;及

      • 19A.13A

        《上市规则》第8.08条予以修订,在第(1)(b)分段加入以下条文:
         

        对于除了正申请上市的H股外也拥有其他股份的中国发行人,其上市时由公众人士持有(在所有受监管市场(包括本交易所)上市)的证券总数,必须占发行人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数目总额至少25%。然而,正申请上市的H股,则必须占发行人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数目总额至少15%,而其上市时的预期市值也不得少于1.25亿港元。

      • 19A.13B

        就作为中国发行人的新申请人而言,《上市规则》第8.09(3)条所提及的“寻求上市的每一类证券”指将在本交易所上市的H股。

      • 19A.14

        按照《上市规则》第8.10条的规定,如新申请人的控股股东或董事除在新申请人业务占有权益外,也在另一业务中占有权益,而该业务直接或间接与新申请人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则本交易所要求新申请人作出披露。在这方面,如果新申请人是中国发行人,“控股股东”(controlling shareholder) 指在新申请人的股东大会上有权行使或控制行使30%(或适用的中国法律不时规定的其他百分比,而该百分比是触发强制性公开要约,或确立对企业法律上或管理上的控制所需的)或30%以上的投票权(附注)的股东或其他人士(一名或一组人士);或有能力控制组成新申请人董事会的大部份成员的股东或其他人士(一名或一组人士)。就本条规则而言,本交易所一般不认为"中国政府机关"(见《上市规则》第19A.04条中的定义)是中国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附注:不包括库存股份附带的投票权。

      • 19A.15

        《上市规则》第8.12条对须有足够管理层人员在香港的要求,包括新申请人一般须有至少两名执行董事通常居于香港的要求,仍然适用,除非本交易所行使其酌情决定权而另行准许。新申请人如想申请豁免《上市规则》第8.12条的规定,必须提交书面陈述予本交易所考虑。在行使该酌情决定权时,本交易所除考虑其他因素外,将会考虑新申请人对其维持与本交易所的经常联系方面所作的安排。

      • 19A.16[已删除]

        [已于2012年1月1日删除]

      • 19A.17

        《上市规则》第8.198.2013.26(1)条仅适用于中国发行人的H股。

      • 19A.18

        (1) 除须符合第三章的规定外,中国发行人的独立非执行董事亦须显示其具备可接纳的胜任才干和足够的商业或专业经验,可确保全体股东的利益获充份代表。此外,中国发行人至少须有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通常居于香港。
         
        (2) 中国发行人的监事必须具备适宜担任监事的个性、经验及品格,并证明其具备符合标准的才干胜任该职。本交易所可能会要求中国发行人提供有关其监事或拟担任监事者的背景、经验、其他业务利益或个性的进一步资料。

      • 19A.19 [已删除]

        [已于2023年8月1日删除]

    • 第九章  申请程序及规定

      • 19A.20[已删除]

        [已于2013年10月1日删除]

      • 19A.21

        (1)[已于2009年11月2日删除]
         
        (2)[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删除] 

      • 19A.22[已删除]

        [已于2009年11月2日删除]

      • 19A.22A [已删除]

        [已于2023年8月1日删除]

      • 19A.22B

        [已于2019年3月1日删除]

      • 19A.23[已删除]

        [已于2009年11月2日删除]

    • 第十章  对购买及认购的限制

      • 19A.24

        中国发行人可按照本规则及《上市规则》第10.0510.06条的规定在本交易所购回其股份并将其持作库存股份。虽然《上市规则》第10.0510.06条内的股份购回规定一般适用于中国发行人已在本交易所上市,并已经或建议在本交易所购回的股本证券,但中国发行人在寻求股东批准在本交易所购回该等证券或申报有关购回事宜时,应提供建议中或实际购回的任何或全部股本证券的资料,不论证券是否在本交易所上市或买卖。因此,如属中国发行人,《上市规则》第10.06(6)(c)条须予修订,并全段重订如下:
         

        (c)就《上市规则》第10.0510.06及19A.24条而言,“股份”(shares)指已在本交易所上市的各类别股份及已在本交易所上市并附有认购或购买中国发行人股份的权利的证券,但凡在《上市规则》第10.06(1)(b)、10.06(4)及10.06B条中提及“股份”(shares)之处,亦包括已在任何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各类别股份,及已在任何证券交易所上市并附有认购或购买中国发行人股份的权利的证券;此外,任何固定参与股份,如本交易所认为它们类似债务证券多于股本证券,则可豁免该等规则的规定。凡提及购回股份之处,均包括由代理人或名义持有人代中国发行人或其附属公司(视属何情况而定)购回股份。

      • 19A.25

        (1)[已于2023年8月1日删除]
         
        (2)就中国发行人而言,《上市规则》第10.06(1)(b)条第(vii)点须全段重订如下:

        (vii)   说明就董事所知,根据《收购守则》及╱或任何类似的适用法律购回股份后将会引起的后果(如有的话);
         
        (3)就中国发行人而言,《上市规则》第10.06(1)(c)条第(i)点提及的“发行人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数目的10%”,应指“中国发行人已发行H股(不包括库存股份)总数的10%”。

    • 第十一章  上市文件

      • 19A.26 [已删除]

        [已于2023年8月1日删除]

      • 19A.27

        下列修订条文及附加规定适用于上市文件的内容:
         

        (1)附录D1AD1B所述的某几项资料或不适用。在此情况下,中国发行人应适当地修改有关项目,以提供同等的资料;
         
        (2)上市文件须载有中国发行人组织文件中所有会影响股东权利和保障及董事权力的条文摘要(使用或至少包括《上市规则》附录D1A附件所规定的标题);
         
        (3)

        上市文件须载有有关的中国法律概述,刊载形式由本交易所因应个别情况予以同意及全权决定;及
         

        附注:在一般情况下,所概述的有关中国法律,料将包括下列事项:中国发行人的所得税与资本税、从给予股东的分派中扣减的税项(如有)、外汇管制或限制、公司法、证券法规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任何监管或限制中国发行人的主要业务或其经营的主要行业的中国法律。
         
        (4)登载于本交易所网站及发行人本身网站的文件指附录D1A第53段及D1B第43段所述的文件。除非《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另有规定,否则,如任何该等文件并无英文本,则须将经签署核证的英文译本登载于本交易所网站及发行人本身网站。此外,在《上市规则》第19A.27(3)条适用的情况下,中国发行人必须于本交易所网站及发行人本身网站登载与适用的中国法律概述有关的任何法例或规例。在特殊情况下,本交易所可要求额外的文件登载于本交易所网站及发行人本身网站。

      • 19A.27A

        《上市规则》 第19A.27(2)及(3)条并不适用于上市发行人发出的上市文件,但如上市文件涉及以介绍形式上市或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被视作新上市者,则属例外。

    • 第十三章  持续责任

      • 19A.28 [已删除]

        [已于2023年8月1日删除]

      • 19A.29 [已删除]

        [已于2023年8月1日删除]

      • 19A.29A

        《上市规则》第13.46(2)条所提及的“每名股东”(every member)仅指中国发行人的H股登记持有人。

    • 年度报告及帐目及核数师报告

      • 19A.30

        下列修订及附加规定适用于附录D2(如发行人为中国发行人)。如该等修订及附加规定与附录D2的条文有所抵触,则下列条文将适用。

      • 19A.31

        年度帐目须由声誉良好的执业会计师(无论是个别人士、事务所或公司)审计;该执业会计师(无论是个别人士、事务所或公司)亦必须独立于中国发行人,且独立程度应相当于《公司条例》及国际会计师联会发出的独立性规定所规定的程度;如中国发行人已在或将会在本交易所作主要上市,年度帐目则须由符合下列其中一项条件的会计师或会计师行审计:
         

        (1) 《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所定义之注册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或
         
        (2) 该海外执业会计师事务所是根据《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规定的该发行人的认可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或
         
        (3) [已于2022年1月1日删除]
         
        (4) 按照相互认可协议,一家获中国财政部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中国执业会计师事务所,其已获认可适宜担任在香港上市的中国注册成立公司的核数师或申报会计师,并且是《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20ZT条所述之认可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惟前提是中国发行人已采用《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其年度财务报表。
         
        附注:
         
        1. 就中国发行人根据《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要求申请认可海外执业会计师事务所,本交易所应中国发行人的要求,向其提供一项不反对陈述,以供其委任海外执业会计师事务所,按《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20ZF(2)(a)条为该发行人进行公众利益实体项目(见《上市规则》第4.03(1)条附注2)。
         
        2. 上文第(4)段所述的相互认可协议 (mutual recognition agreement)指中国内地与香港于2009年达成的协议,其目的是相互认可来自其中一个司法管辖区(原属司法管辖区)的合资格核数师,担任在原属司法管辖区注册成立而于另一司法管辖区上市的法团的核数师。

      • 19A.32

        该帐目必须按照类似香港所规定的标准或根据《国际审计准则》或《中国审计准则》予以审计。

      • 19A.33

        核数师报告须附于规定中国发行人寄发的年度帐目,并须说明根据核数师的意见,帐目是否真实而公平地反映:

        (1) 发行人在其财政年度终结时的事务状况(如属中国发行人的资产负债表)及该财政年度内的利润或亏损(如属中国发行人的损益表)、及现金流量状况(如属中国发行人的现金流量表);及
         
        (2) 中国发行人及中国发行人为控股公司的集团的事务状况、利润或亏损、以及现金流量状况(如有编制综合帐目)。

      • 19A.34

        核数师报告须指出其编制年度帐目所依据的法例、条例或其他法规,以及表明在编制帐目时采用哪一个组织或团体的审计准则。

      • 19A.35

        如无规定中国发行人编制的帐目须真实而公平,但规定其帐目须按相等的准则编制,则本交易所可容许其按该等准则编制帐目。然而,中国发行人须就此征询本交易所的意见。

      • 19A.36 [已删除]

        [已于2023年8月1日删除]

      • 19A.37

        就经营银行业及保险业的公司编制的核数师报告而言,该报告可以采用一种不同形式。该等核数师报告须清楚申明,盈利是否为拨入或拨自未经披露的储备前的盈利。

    • 优先购买权

      • 19A.38

        就中国发行人而言,《上市规则》第13.36 (2)(a) 条及第13.36 (2)(a) 条附注2提及的居住地区在香港以外的股东,应指居住地区在中国及香港以外的股东。

    • 第十四章  须予公布的交易

      • 19A.38A

        《上市规则》第14.07(4)条新增下列条文:

        若中国发行人的股份(H股除外)在中国证券交易所上市,其中国上市股份的市值按有关股份在交易前于相关中国证券交易所进行买卖5日的平均收市价厘定。

        若中国发行人有非上市的股份,其非上市股份的市值参照其H 股在交易前5个营业日的平均收市价计算。

      • 19A.39 [已删除]

        [已于2023年8月1日删除]

    • 发出通函及上市文件

      • 19A.39A [已删除]

        [已于2023年8月1日删除]

      • 19A.39B [已删除]

        [已于2023年8月1日删除]

    • 第十七章 股份计划

      • 19A.39C

        本交易所可豁免在本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交易所双重上市的中国发行人的股份期权计划遵守《上市规则》第17.03E条的行使价规定,前提是:(i)计划只涉及在中国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及(ii)计划载有条文,确保购股权的行使价不低于授出购股权时相关股份在中国证券交易所的市价。

      • 19A.39D

        就中国发行人而言,《上市规则》第17.01(4)条须全段重订如下:

        在本第十七章,凡提及中国发行人的新股或新证券之处均包括其在本交易所上市的库存股份,而提及发行股份或证券之处则包括转让在本交易所上市的库存股份。

      • 19A.39E

        就中国发行人而言,若其股份计划是用其并非在本交易所上市的库存股份来偿付,则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7.12条的规定。根据该等计划向关连人士转让并非在本交易所上市的库存股份,可按《上市规则》第14A.76条通过作为符合最低豁免水平的交易而获得豁免。

    • 上市费

      • 19A.40 [已删除]

        [已于2023年8月1日删除]

    • 附录D1A

      • 并无股本在本交易所上市的中国发行人,为寻求将其股本证券上市而编制的上市文件内容

        • 19A.41

          附录D1A第13、28(1)、33(2)、41、45(1)、46(1)、46(2)、46(3)、47(1)、47(2)及49(1)段内所提及的董事或拟担任董事者,亦包括监事或拟担任监事者(视属何情况而定)。

          附注: 就中国发行人的每名监事引用第45(1)段,该段应诠释为《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适用于该等人士,犹如适用于董事一般。

        • 19A.42

          为进一步增订附录D1A,在第53段之下及附注之上加入以下的新标题及第54至65段各新段:

          “中国发行人的附加资料
           

          54.

          如中国发行人在香港发行H股的同时,或拟根据其创立大会或任何股东会议上批准的发行计划,以公开或私人方式发行或配售H股以外的证券,则须提供:
           

          (1)有关该等证券及发行或配售事宜的资料,包括第11、15、17、20、22、25、48、49及50段所述的资料;
           
          (2)有关该等发行计划是否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或倘毋须取得有关批准,中国发行人是否已就该等发行计划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如适用))的声明,并说明该等发行计划的时间表;如该等发行计划尚未获得批准或所需备案程序尚未完成,则说明预期何时会获得批准或完成备案程序(视属何情况而定);
           
          (3)一项声明,指出在香港的发行事宜是否(全部或部份)须待该等证券发行或配售事宜完成后方可作实;
           
          (4)概述如该等证券发行或配售事宜未能以上市文件所述方式完成,或者上文第(2)点所述的发行计划未能如期获得批准或完成备案,其对中国发行人的未来计划、前景及财政状况(包括盈利预测,如有)的影响;
           
          (5)该等证券未获准在任何证券交易所上市,须提供有关该等证券是否(或是否拟)以任何其他经认可的买卖设施进行买卖或交易的声明;
           
          (6)中国发行人已发行或拟发行的股份类别细分表;及
           
          (7)有关下述每一法人股东或个人股东的资料:即预期于H股以外的股份发行或配售事宜完成后,持有的H股以外的股份,将占发行人现时已发行股本(不包括库存股份)的10%或以上的股东;以及他们每人将持有的H股以外的股份数目。
           
          55.

          如中国发行人的证券已发行在外,则须提供:
           

          (1)有关该等证券的资料,包括第11、23、及25段所述的资料;
           
          (2)如该等证券未获准在任何证券交易所上市,须提供有关该等证券是否以任何其他经认可的买卖设施进行买卖或交易的声明;
           
          (3)中国发行人的已发行的股份类别细分表;及
           
          (4)有关持有的该等证券,占发行人现时已发行股本(不包括库存股份)10%或以上的每一法人股东或个人股东的资料;以及他们每人持有的股份数目。
           
          56.有关股东大会会议的法定人数及投票规定的详情。
           
          57.有关中国发行人在《上市规则》第8.05条所述的营业记录期间及在其转为股份有限公司前任何时间进行业务的法定形式,以及作为依据的中国法律的详情。
           
          58.就第29(1)段所述的公司(属合资经营的合营公司,或以合作或合同方式经营的合营公司)而言,须提供合营安排的详情,包括合营各方的名称;各方的出资额及分享盈利的百分比;合营公司的股息或其他分派;合营期;合营各方的优先购买权及各方出售、出让或转让其于合营公司的权益时受的限制;有关合营公司业务及其运作的管理安排;涉及合营公司任何一方的特别供应、生产或特许安排;终止合营的规定;及合营合约的其他重要条款。
           
          59.[已于2023年8月1日删除]
           
          60.有关中国发行人在《上市规则》第8.05条所述的营业记录期间及其后三年内所赚取的收入或盈利所适用的税率,包括任何税率优惠或豁免的详情。
           
          61.有关中国发行人是否具备充足外汇,以支付H股的预计或计划派付的股息及到期的外汇负债的声明,连同预期该等外汇来源的详情。
           
          62.
           
          [已于2023年8月1日删除]
           
          63.[已于2023年8月1日删除]
           
          64.[已于2023年8月1日删除]
           
          65.[已于2023年8月1日删除]

           

    • 附录D1B

      • 部份股本已在本交易所上市的中国发行人,为寻求将其股本证券上市而编制的上市文件内容

        • 19A.43

          附录D1B第8、26(1)、31(2)、34、38(1)、39、40(1)及40(2)段内所提及的董事或拟担任董事者,亦包括监事或拟担任监事者(视属何情况而定)。

          附注: 如就中国发行人的每名监事引用第38(1)段,该段应诠释为《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适用于该等人士,犹如适用于董事一般。

        • 19A.44

          为进一步增订附录D1B,在第43段之下及附注之上加入以下的新标题及第44和47段新段:

          “中国发行人的附加资料
           

          44.如中国发行人在香港发行H股的同时,或拟于刊发上市文件后三个月内,以公开或私人方式发行或配售H股以外的证券,则须提供:
           
           
          (1)有关该等证券及该等发行或配售事宜的资料,包括第6、10、11、12、14及17段所述的资料;
           
          (2)一项声明,指出在香港的发行事宜是否(全部或部份)须待该等证券发行或配售事宜完成后方可作实。如无此项附带条件,则须概述如该等证券发行或配售事宜未能以上市文件所述方式完成,其对中国发行人的未来计划、前景及财政状况(包括盈利预测,如有)的影响;
           
          (3)如该等证券未获准在任何证券交易所上市,须提供有关该等证券是否(或是否拟)以任何其他经认可的买卖设施进行买卖或交易的声明;
           
          (4)中国发行人已发行或拟发行的股份类别细分表;及
           
          (5)有关下述每一法人股东或个人股东的资料:即预期于H股以外的股份发行或配售事宜完成后,持有的H股以外的股份,将占发行人现时已发行股本(不包括库存股份)的10%或以上的股东;以及他们每人将持有的H股以外的股份数目。
           
          45.[已于2010年6月3日删除]
           
          46.[已于2010年6月3日删除]
           
          47.[已于2023年8月1日删除]
           
          48.[已于2010年6月3日删除]
           
          49.[已于2010年6月3日删除]
           
          50.[已于2010年6月3日删除]

    • 附录三  公司章程或同等的制宪文件

      • 19A.45 [已删除]

        [已于2023年8月1日删除]

      • 19A.46[已删除]

        [已于2022年1月1日删除]

      • 19A.47[已删除]

        [已于2022年1月1日删除]

      • 19A.48[已删除]

        [已于2022年1月1日删除]

      • 19A.49[已删除]

        [已于2022年1月1日删除]

    • 其他适用于中国发行人的规定

      • 19A.50 [已删除]

        [已于2023年8月1日删除]

      • 19A.50A [已删除]

        [已于2023年8月1日删除]

      • 19A.51

        中国发行人须在香港委任一名或以上的收款代理人,负责收取中国发行人就其在本交易所上市的证券宣布的股息以及应付的其他款项,由他代该等证券持有人保管该等款项,以待支付予该等持有人。

      • 19A.52 [已删除]

        [已于2023年8月1日删除]

      • 19A.53 [已删除]

        [已于2023年8月1日删除]

      • 19A.54 [已删除]

        [已于2023年8月1日删除]

      • 19A.55 [已删除]

        [已于2023年8月1日删除]

      • 19A.56 [已删除]

        [已于2023年8月1日删除]

    • 一般事项

      • 19A.57

        中国发行人提供的所有文件(包括帐目),如用英文以外的文字撰写,必须附以经签署核证的英文译本。若本交易所如此要求,则须在香港委任由本交易所指定的人士提供额外的译本,有关费用由中国发行人支付。

      • 19A.58

        纵使“本交易所的上市规则”、法定规则,或香港法律对责任有任何不同的规定,中国发行人在上市文件或帐目内提供的资料,均不得少于中国发行人根据适用的中国法律所须予提供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