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款及条件
15A.36
(1) 于本交易所或将于本交易所上市的结构性产品须受到本交易所认可的条款及条件所规限。修订有关的条款及条件亦必须取得本交易所之批准。下文所载非涵盖所有有关条款及条件。如属「仿效发行」,本交易所对其最低发行价及有关上市日期至届满日期或到期日期之间的最短期限的规定已作出了修订。
(2) 所谓「仿效发行」,是指某一结构性产品在推出之日,其相关资产及类别(如认沽或认购)与当时已在本交易所上市的某一现有结构性产品(「受仿发行」)完全相同。在届满日期或到期日期方面,仿效发行与受仿发行两者可前后相隔不多于五个营业日。在行使价方面,若仿效发行的相关资产是在本交易所上市(或在另一家交易所上市)的证券,则仿效发行与受仿发行的行使价两者相差不多于相关证券的一个价位,或在其他情况下相差不多于0.5%。 15A.37
寻求上市的结构性产品必须可自由转让。15A.38
(1) 衍生权证的有效期,从上市日期起计,一般不得少于六个月。「仿效发行」(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5A.36(2))的届满日期或到期日期一般必须在其上市日期起计不少于三个月之后。
(2) 股票挂钩票据的有效期,从上市日期起计,一般不得少于28日,而且也不得多于两年。
(3) 至于其他结构性产品,其上市日期至届满日期或到期日期的最短期限,则须获本交易所同意。
(4) 上市日期至届满日期或到期日期的最短期限规定,并不适用于「进一步发行」(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5A.52条)。
(5) 结构性产品(股票挂钩票据除外)的有效期,从上市日期起计,不得超过五年。
注: 一个或以上的结构性产品如涉及同一只在本交易所上市的证券,本交易所或会限制有关产品在任何一日到期或届满的数量。 15A.39
每次发行的结构性产品一般预期至少要有1,000万港元的市值。15A.40
涉及股份(或其他证券)的结构性产品一般须按下列比例发行:每1份、5份、10份、50份、100份或500份结构性产品代表一股股份(或其他证券);或每一份结构性产品代表1股、10股或100股股份(或其他证券)。对于衍生权证以外的结构性产品,本交易所或容许按其他比例发行,但代表一股股份(或其他证券)的结构性产品数目,或代表一份结构性产品的股份(或其他证券)数目,均必须是十的完整次方。15A.41
若结构性产品(不包括一篮子产品)的指定证券一般是按买卖单位「手」进行买卖,则在结构性产品上市时,其买卖单位须定为:在行使一手结构性产品或其到期时,其持有人有权获得完整买卖单位的指定证券。若属可全数以现金交收的结构性产品,则在行使一手结构性产品或其到期时,其持有人须能有权获得十分一手的指定证券。15A.42
涉及指数、货币或一篮子股份的结构性产品,其买卖单位必须为每手10,000份。15A.43
结构性产品的最低发行价不得少于每份0.25港元。最低发行价不适用于以下各项:
(1) 进一步发行(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5A.52条)。
(2) 仿效发行(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5A.36(2)条):其最低发行价为 0.15港元。 15A.44
(1) 发行人须在推出结构性产品时即订明产品予以行使或到期时的结算方法。
(2) 本交易所不会接纳发行人在结构性产品予以行使(或到期)时可以选择以股份或现金结算的做法。
(3) 本交易所不会接纳股票挂钩票据持有人在工具予以行使(或到期)时可以选择以股份或现金结算的做法。
注: 股票挂钩票据的条款及条件必须订明,假如股票挂钩票据订明以股票作结算交收,持有人能在产品到期时就不足一个完整买卖单位的正股向发行人收取现金。至于其他订明以股份结算交收的结构性产品,亦可于条款及条件中订明,持有人能在行使结构性产品(或产品到期)时就不足一个完整买卖单位的正股向发行人收取现金。不论在任何情况,该笔现金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交付。 15A.45
与非于本交易所上市证券有关的结构性产品必须全数以现金结算。结构性产品如以港元在本交易所买卖,则亦须以港元结算。15A.46
就那些以指定证券或资产作实物交收的结构性产品,或可用指定证券或资产作实物交收的结构性产品而言,其条款及条件须:
(1) 若发行人将指定证券或资产转让予结构性产品持有人:视持有人为指定证券或资产的实益拥有人,有权享有于其根据条款及条件支付行使价(如有)及交收费(如有,包括证券转让厘印费)当日所存在或由该日起所出现的所有权利、享用权、权益及利益;及
(2) 若持有人将指定证券或资产转让予发行人:视发行人为指定证券或资产的实益拥有人,有权享有于其支付现金结算额予持有人当日所存在或由该日起所出现的所有权利、享用权、权益及利益;及
(3) 规定于有效行使后的一段期间(时间长短须经由本交易所同意)内,将有关所有权文件(包括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名下的证书)交予持有人(或其代理人)作实物交收,或透过中央结算系统进行电子转移以作交收。 15A.47
涉及证券或资产的结构性产品,若全数以现金进行结算:
(1) 如只有一个估价日(见第15A.05(3)条),在产品届满或到期时,其现金结算额的评定方式如下:
(a) 如属衍生权证而相关证券在本交易所上市,则按指定证券于产品届满或到期日期前五个营业日(包括届满或到期日前一个营业日)的平均收市价(摘录自本交易所的每日报价表,并经就收市价作出任何可能须作出的调整,以反映任何资本化发行、供股、分派等类似安排)评定;
(b) 如属其他结构性产品或结构性产品的相关证券并非在本交易所上市或涉及其他资产,则按本交易所不时所同意的公式评定;及
(2) 如有两个或以上的估价日,产品届满或到期时的现金结算额须按本交易所同意的公式评定;
(3) 如结构性产品在到期或届满前行使,其现金结算额的评定方式如下:
(a) 如结构性产品涉及在本交易所上市的证券,而行使时间在行使当日早市或任何开市前时段开始交易(以较早者为准)之前,则按其行使当日指定证券的收市价(参照本交易所日报表)计算;若行使时间在上述时间以后,则采用结构性产品行使翌日的收市价(参照本交易所日报表)计算;
(b) 如属其他结构性产品,则按本交易所同意的方法计算;
(4) 在有效行使后,有关现金结算净额须于本交易所同意的期间内付予持有人。持有人毋须在行使有关结构性产品时交付行使价款项;及
(5) 结构性产品的条款及条件须规定,如果期限届满或到期时,结构性产品是「价内」(in-the-money),则须于其届满或到期时自动行使(即持有人毋须发出行使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