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发行人证券的资料 (17.43)
17.43
发行人于获通知或获悉《GEM上市规则》第13.19条所述关于任何控股股东质押或抵押其于发行人的证券之权益的任何事项之后,须发出公告。在此情况下,须予公布的资料如下:
(1) 被质押或抵押的证券数目及类别;
(2) 作出质押或抵押的目的;
(3) 任何其他有关详情;及
(4) 如果被质押人或被抵押人已出售或拟出售任何证券,则须予以公布,包括受影响或将受影响的证券数目。
附注: 1 依据《GEM上市规则》第17.23条,如果有关责任乃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7.43条而产生,只要引致责任的情况仍继续存在,则根据本条规则的有关规定的披露亦应收录于发行人随后的中期报告及年报内,但在《GEM上市规则》第13.16A条所述之期限届满后,则毋须按规定作出上述披露。
2 本条所载的披露责任,有别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质押或抵押证券以担保发行人的债务或担保发行人的保证或其他责任所引致的披露责任,该等责任在《GEM上市规则》第17.19及17.23条中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