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供股

    • 7.18

      供股(rights issue)是向现有证券持有人作出供股要约,使他们可按其现时持有证券的比例认购证券。

    • 7.19

      (1) 供股毋须获得包销。若供股获得包销,一般来说,包销商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a) 包销商为《证券及期货条例》持牌或注册可进行第1类受规管活动的人士,其日常业务包括证券包销,且并非所涉发行人的关连人士;或
       
      (b) 包销商为发行人的控股或主要股东。
       
      供股公告、上市文件及通函(如有)必须载有声明,确认包销商有否遵守《上市规则》第7.19(1)(a)或(b)条。
       
      (2) 如供股获得包销,而包销商有权在供股权以未缴股款方式开始买卖后出现不可抗力事件时终止包销,则供股上市文件必须详尽披露该项事实。披露的资料必须:

      (a) 载于上市文件封面及文件前部清楚而明显的位置;
       
      (b) 包括不可抗力条款的摘要,并解释其条款何时终止行使;
       
      (c) 说明买卖该等供股权会附带的风险;及
       
      (d) 以本交易所批准的方式披露。
       
      (3) 如供股未获全数包销,上市文件必须详尽披露该项事实,并说明继实进行有关发行所须筹集的最低金额(如有)。披露的资料必须:

      (a) 载于上市文件封面及文件前部清楚而明显的位置;及
       
      (b) 以本交易所批准的方式披露。
       
        此外,上市文件必须说明根据认购数额所得的发行净额拟作的用途,并说明每名主要股东是否已承诺认购其应得的全部或部份权益;如有承诺,则说明附带何种条件(如有)。
       
      (4) 如供股未获得经营包销业务的人士全数包销,则上市文件须详尽披露该项事实。
       
      (5) 如供股未获全数包销,则:

      (a) 发行人必须遵守有关最低认购额的任何适用法定规定;及
       
      (b) 股东在申请认购其应得的全部权益的时,可能会无意间负上《收购守则》规定的公开要约的责任,但已向执行人员(定义见《收购守则》)取得豁免者除外。
       
      附注: 在《上市规则》第 7.19(5)(b)条所载的情况下,发行人可就股东的认购申请作出规定,在有关发行未获全数认购时,发行人会将股东的申请按比例「减低」至避免触发公开要约责任的水平。

    • 7.19A

      (1) 如建议进行的供股会导致发行人的已发行股份数目或市值增加50%以上(不论单指该次供股,或与发行人在下述期间公布的任何其他供股或公开招股合并计算:(i)建议进行供股公布之前的12个月内;或(ii)此12个月期间之前的交易而在此12个月期间开始执行此等供股或公开招股发行的股份包括授予或将授予股东的任何红股、权证或其他可换股证券(假设全部转换)),则该建议进行的供股必须按《上市规则》第7.27A条所载方式经少数股东批准方可作实。
       
      (2) 在不抵触《上市规则》第10.08条的情况下,从新申请人的证券开始在本交易所买卖的日期起计12个月内,发行人不得进行供股,除非订明供股须按《上市规则》第7.27A条所载方式经少数股东批准。
       
      附注: 见《上市规则》第7.27B条有关供股、公开招股及特定授权配售的额外规定。

    • 7.20

      以供股方式发售证券的要约,一般须以可放弃权利的暂定分配通知书或其他可转让票据作出,而该等通知书或票据必须注明接受要约的期限(不少于10个营业日)。如发行人拥有大量海外股东,则可能需要较长的发售期,但如发行人建议的发售期超过15个营业日,则必须谘询本交易所。

    • 7.21

      (1) 每次供股,发行人必须作下列安排:

      (a) 以额外申请表格出售不为暂定分配通知书的获分配人或弃权人认购的证券;在此情况下,该等证券须供所有股东认购,并按公平的基准分配;或
       
      (b) 将不为暂定分配通知书的获分配人或弃权人认购的证券发售予独立配售人,使该等因供股而获证券要约的人士受益。
       
      《上市规则》第7.21(1)(a)或(b)条所述的安排,必须在供股公告、上市文件及任何通函中全面披露。
       
      (2) 如发行人的任何控股或主要股东担任供股的包销商或分包销商,发行人必须作出《上市规则》第7.21(1)(b)条所述的安排。
       
      (3) 如作出《上市规则》第7.21(1)(a)条所述安排:

      (a) 就多出来可供申请认购的证券所采用的分配基准,必须在供股公告、上市文件及任何通函中全面披露;及
       
      (b) 发行人应采取步骤识别由任何控股股东及其联系人(统称「相关股东」)(不论以自己的名义或通过代理人)提出的额外申请。相关股东可申请的额外证券总数不得超过供股发售的证券数目减去其在保证权益下接纳的证券数目,发行人对相关股东超出该上限的申请不予受理。
       

    • 7.22

      采用供股方式上市,必须刊发上市文件,而该上市文件须符合第十一章所述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