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如果黑色暴雨警告于上午9时之前发出并在中午12时仍生效: (a) | 第二个除净日应递延至下一个营业日,而接受股份登记的最后时间应递延至该经递延之第二个除净日的正常营业时间结束之时;及 | (b) | 截止过户日须自动递延至该经递延之第二个除净日的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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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如果于上午9时之前发出的黑色暴雨警告于中午12时或之前取消,接受股份登记的最后时间应递延至同日下午5时,但截止过户日毋须自动更改; |
(3) | 如果黑色暴雨警告于上午9时或之后发出,接受股份登记的最后时间或截止过户日毋须更改,因为股份过户登记处将如常向公众人士开放; |
(4) | 在上文(1)至(3)分段所述的各种情况下,上市发行人可根据截止过户日所作的任何递延而改动所设定的截止过户期间,以维持截止过户期间的日数不变; |
(5) | 上市发行人毋须就根据上文(1)至(2)分段所作的改动而发表任何公告。所有投资者及参与者应获悉此等紧急股份登记安排,因为于黑色暴雨警告后有关更改日期的任何事后公告均可能对彼等没有帮助。另一方面,如果上述延误对派息日或截止过户期间结束日有影响,上市发行人必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早发出(透过公告方式)有关新派息日及更改截止过户期间的通告; |
(6) | 如果上文(1)至(3)分段所述任何情况于递延的第二个除净日或递延的截止过户日发生,相同的安排经必要变通后将适用; |
(7) | 上市发行人须确保,如果截止登记日期因上述安排而自动更改,于决议案、上市文件、公告或致股东通函内对该日期的任何提述将包括该个经更改的日期。 |
附注: | 1 | 为清楚起见,上述各项安排已撮录于本章结尾所载之表2内。 | 2 | 就本规则及本章结尾所载之表2而言: (a) | 股份过户登记处的「正常营业时间」至少为上午9时至下午4时; | (b) | [已于2024年9月23日删除] | (c) | 「参与者」指当时获结算公司接纳为中央结算系统参与人的人士; | (d) | 凡提及「接受股份登记的最后时间」,须视乎发行人的股票过户登记处的实际营业时间而定;及 | (e) | 如发行人选择不暂停过户而采用记录日期,接受股份登记的最后日期将为记录日期,而有关第二个除净日的顺延规定则相应适用于记录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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