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如果黑色暴雨警告于上午9时之前发出并延至中午12时仍生效:
(a) |
接受股份登记的最后时间按每个受影响除净日递延至下一个营业日的通常营业时间;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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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截止登记日期须按受影响除净日的日数自动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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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如果于上午9时之前发出的黑色暴雨警告于第一或第二个除净日中午12时或之前取消,接受股份登记的时间须延至同日下午5时,但截止登记日期毋须自动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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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如果黑色暴雨警告于上午9时或之后发出,接受股份登记的时间或截止登记日期毋须更改,因为股份过户登记处将如常向公众人士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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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在上文(1)至(3)分段所述的各种情况下,上市发行人可根据截止登记日期所作的任何延期而改动所设定的截止登记期间,以便令截止登记期间维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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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上市发行人毋须就根据本规则对除净日或截止登记日期所作的改动而发表任何公告。所有投资者及参与者应获悉此等紧急股份登记安排,因为于黑色暴雨警告后有关更改日期的任何事后公告均可能对彼等没有帮助。另一方面,如果上述延误对派息日或截止登记期间结束日有影响,上市发行人必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早发出(透过公告方式)有关新派息日及延长截止登记期间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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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如果上文(1)至(3)分段所述任何情况于押后的除净日或推迟的截止登记日期发生,相同的安排经必要变通后将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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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上市发行人须确保,如果截止登记日期因上述安排而自动更改,于决议案、上市文件、公告或致股东通函内对该日期的任何提述将包括该个经更改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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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 |
1 |
为清楚起见,建议的各项安排已撮录于本章结尾所载之表2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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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就本规则及本章结尾所载之表2而言:
(a) |
股份过户登记处的「通常营业时间」至少为上午9时至下午4时;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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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营业日」与本交易所规则的涵义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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