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交所对China Gas Industry Investment Holdings Co. Ltd.(股份代号:1940)及一名前董事的纪律行动
监管通讯
2024年2月27日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全资附属公司)
THE STOCK EXCHANGE OF HONG KONG LIMITED
(A wholly-owned subsidiary of Hong Kong Exchanges and Clearing Limited)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批评:
(1) China Gas Industry Investment Holdings Co. Ltd.(股份代号:1940) ; 及
向下列人士作出损害投资者权益声明:
(2) 前主席兼执行董事陈大维先生。
除上述向陈先生所作的声明外,联交所亦公开谴责他。损害投资者权益声明是指联交所认为,陈先生仍留任该公司董事会的董事,会损害投资者的权益。
该公司于临近上市前及上市后动用了很大部分资金提供三笔无抵押贷款及认购贷款票据。授出这些无抵押贷款占预期筹集所得款项净额逾36%,且利率大幅低于该公司向其贷款人支付的实际利率。该公司并无于招股章程中披露这些交易及其潜在风险。因此,招股章程存有误导成份。该公司其后就应收贷款及贷款票据分别作出人民币1.18亿及人民币6,640万的全数亏损拨备。
陈先生代表该公司进行4项交易,但没有寻求该公司董事会批准,亦没有咨询该公司保荐人及合规顾问。他进行交易亦违反了该公司的内部监控政策。陈先生未能解释贷款的商业理由。
其后,陈先生尝试寻求董事会批准一份认沽期权安排。据此安排,该公司可能会有责任从卖方购回其股份。陈先生并不认识卖方,亦没有对建议的卖方进行任何背景或信贷评估。
陈先生就批准4项交易及建议认沽期权协议草稿未有履行其董事职责及/或责任。他亦未能保障公司的利益以及没有就有关交易及/或其披露尽力促使该公司遵守《上市规则》。
该公司及陈先生承认各自违反《上市规则》并同意与上市科达成和解。
重要信息:
上市申请人须提供充足及准确资料,以使投资者能够对发行人及寻求上市的证券作出知情评估。上市申请人及其董事必须确保于招股章程中的披露(包括有关资金用途、财务资料及风险)准确完备及不存有误导。
董事于建议及进行交易时必须以应有技能、谨慎和勤勉行事。必须进行合适的尽职调查及风险评估。董事亦必须确保董事会知悉重大交易及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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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
该公司及陈先生的纪律行动声明已载于香港交易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