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场支持有关海外发行人上市制度的建议
- 各项建议稍作修改后将一一实施
- 相关《上市规则》修订及新指引材料将于2022年1月1日生效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旗下全资附属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今天(星期五)就优化及简化海外发行人1上市制度的建议刊发谘询总结。
联交所共收到48份来自广泛界别的非重复回应意见,当中大部分均支持有关建议。联交所会采纳谘询文件的所有建议,但会根据回应人士的意见稍作修改。
香港交易所上市主管陈翊庭表示:「我们提出的改革将提升联交所作为环球企业首选上市地的声誉,为香港投资者提供更多投资机会,同时有助确保香港维持高水平的投资者保障。这全新框架将为所有计划在香港上市的新一代国际及地区的企业提供便利,有助我们有序且高效地处理打算以第二上市回流亚洲,以及作首次公开招股的申请。」
海外发行人上市制度修订后:
- 所有发行人将采用同一套核心股东保障水平,为所有投资者提供同等的保障;
- 没有不同投票权架构的大中华发行人2可作第二上市,而:(1) 毋须证明其是「创新产业公司」及(2) 上市时最低市值将低于现行规定3;及
- 符合条件以既有的不同投票权及/或可变利益实体结构4 5 作第二上市的「获豁免的大中华发行人」6及「非大中华发行人」7,将可选择作双重主要上市。
联交所亦会刊发有关上市地位变更的指引信,就联交所在以下事宜的做法为第二上市发行人提供指引:
- 发行人证券的交易大部分由海外交易所转移到香港;
- 自愿转换至于联交所作双重主要上市;及
- 从主要上市的海外交易所除牌。
《上市规则》修订及新指引材料将于2022年1月1日生效,有关过渡安排载于谘询总结。香港交易所网站的「海外公司上市」网页亦会作出修改,提供修订制度的最新指引。
谘询总结及回应人士的意见可于香港交易所网站浏览。
注: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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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注册或成立的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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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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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以大中华为重心并在合资格交易所8主要上市的海外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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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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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时,没有不同投票权架构的大中华发行人若申请在联交所第二上市,其上市时的市值至少须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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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400亿元;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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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100亿元及最近一个经审核会计年度的收益至少达10亿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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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这些申请人须在合资格交易所8有至少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的良好合规纪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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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制度,这些发行人上市时须有的最低市值将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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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30亿元(若能证明其在合资格交易所有至少五个完整会计年度的良好合规纪录);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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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100亿元(若能证明其在合资格交易所有至少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的良好合规纪录)。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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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有关架构须符合相关当地法律及法规。联交所有关这些可变利益实体架构的规定载于指引信HKEX-GL77-14:「有关上市发行人业务使用合约安排的指引」及上市决策HKEX-LD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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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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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发行人须在合资格交易所8有至少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的良好合规纪录,并符合适用于具有不同投票权的申请人的较高最低市值要求(即上市时的市值至少须达400亿元;或上市时的市值至少达100亿元而最近一个经审核会计年度的收益至少达10亿元)。这些发行人亦须遵守其他载于谘询总结或联交所不时发布指引的有关合适性的适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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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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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业务以大中华为重心而 (i) 于2017年12月15日或之前在合资格交易所8作主要上市;或 (ii) 截至2020年10月30日为止由法团身份的不同投票权受益人(定义见联交所有关法团身份的不同投票权受益人的谘询总结)控制及于2017年12月15日后但于2020年10月30日或之前在合资格交易所作主要上市的发行人。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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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资格交易所8主要上市、业务并非以大中华为重心的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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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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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市场或伦敦证券交易所主市场(并属于英国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高级上市」分类)。 |
关于香港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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