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L77-14
香港交易所指引信
HKEX-GL77-14 (2014年5月刊发)(规则编号于2014年7月更新)( 于2015年8月及2018年4月更新)
HKEX-GL77-14 (2014年5月刊发)(规则编号于2014年7月更新)( 于2015年8月及2018年4月更新)
[更新以阐明,包括限制外资拥有权的有关规则(见16段)及外国投资法草案(定义如下) (见22至29段)]
事宜 | 有关上市发行人业务使用合约安排的指引 |
上市规则 |
《主板规则》第 2.03(3)及2.03(5)条 《GEM规则》第 2.06(3) 及2.06(5)条 |
相关刊物 | 上市决策 HKEx-LD43-3 |
重要提示:本函不凌驾《上市规则》的规定,亦不取代合资格专业顾问的意见。若本函与《上市规则》存在冲突或有不一致的地方,概以《上市规则》为准。有关《上市规则》或本函的诠释,可以保密方式向上市部查询。
A. |
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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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本函向上市发行人就使用合约为本的安排或结构(合约安排,普遍亦称结构性合约或VIE)以间接拥有及控制其任何部分的业务提供指引。虽然以下指引特别提及于中国成立的营运公司的合约安排,本指引的精神亦可引用于在海外成立的营运公司所使用的相类似合约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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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合约安排一般涉及个别公司(甲公司)透过于中国境内的附属公司(中国附属公司)与另一家于中国注册成立的经营实体(OPCO 公司)订立多份合约。OPCO 公司是由中国公民所拥有(注册所有人),在受外资拥有权规限的个别行业(限制业务)持有经营业务所需的所有营业牌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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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上市决策 HKEx-LD43-31(LD43-3) 提供指引予有业务使用合约安排的新上市申请人。本函遵循 LD43-3 所载指引,适用于上市后使用合约安排的发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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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合约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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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下图所示概括有关合约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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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结构性合约一般包括特别设计制定的合约,为容许甲公司及其附属公司(集团)控制 OPCO 公司的营运及享有 OPCO 公司所产生的经济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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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相关《上市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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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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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第 2.03 条(相应的《GEM规则》第 2.06 条) 订明: 「《上市规则》反映现时为市场接纳的标准,并旨在确保投资者对市场具有信心,尤其在下列几方面: ... (3) 上市发行人...须向投资者及公众人士提供可能影响其利益的重要资料; ... (5) 上市发行人的董事本着整体股东的利益行事... ;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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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上市规则》附录十四第 C.2 节(相应的《GEM规则》附录十五第 C.2 节)订明: 「董事会应确保发行人的内部监控系统稳健妥善而且有效,以保障股东的投资及发行人的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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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公布的交易及 / 或关连交易的披露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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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根据《上市规则》第 14.58、14.59、14.60 及 14A.68 条(相应的《GEM规则》第 19.58、 19.59、19.60 及 20.66 条),须予公布的交易及 / 或关连交易的公告须载有(其中包括)以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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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根据《上市规则》第 14.63 及 14A.69 条(相应的《GEM规则》第 19.63 及20.67 条),有关主要(或更重大的)交易及 / 或关连交易的公告须就其交易内容提供清晰及充足的解释,并载有全部所需的资料,使证券持有人可以作出有适当根据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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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根据《上市规则》第 14.66(10)条及附录一 B 第 29(1)(b) 段(相应的《GEM规则》第 19.66(10)条及附录一 B 第 29(1)(b) 段) 订明,主要交易的通函须载有: 「 至少关于在该会计年度内有关集团的财政及经营前景的说明,连同任何与此项说明有关的重要资料,包括上市文件内其他地方并无提及,而一般公众人士可能不会知悉或预料的,并会严重影响盈利的一切特殊营业因素或风险 (如有)。」 「 ...,凡提及『有关集团』之处,均应诠释为包括由于自发行人最近期经审计账目的结算日后已同意收购或建议收购的任何公司,而该等公司将成为发行人的附属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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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上市规则》附录十六第 9 段(相应的《GEM规则》第 18.10 条)订明,上市发行人须在其财务报表中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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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上市规则》附录十六第 32 段(相应的《GEM规则》第 18.41 条)订明: 「上市发行人须在其年报中另行载列有关集团会计年度内表现的讨论及分析,以及说明影响其业绩及财务状况的重大因素。有关内容须强调该会计年度内业务的趋势,并列出重大事件或交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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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上市规则》附录十六第 52 段(相应的《GEM规则》第 18.83 条)订明,联交所鼓励发行人在其中期及年度报告中披露下述有关管理层讨论及分析的附加评论: 「... (v) 讨论业务风险(包括已知事件、不明确因素及或会实质影响日后表现的其他因素)及风险管理政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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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指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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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根据合约安排,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并不直接拥有 OPCO 公司,而是倚靠结构性合约控制该公司。考虑到有关安排的法律问题及可能存在的相关风险,发行人应采取必要行动确保结构性合约为合法及有效,并披露有关安排所有重要及相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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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下述指引并不包括所有情况。发行人应评估本身情况以决定应否采取更多行动或作出更多披露以符合《上市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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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合约安排的考虑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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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当发行人拟购入或成立涉及合约安排的业务,而相关行动构成须予公布的交易及 / 或关连交易时,应符合以下安排: |
(a) |
结构性合约的设计应严限于达致发行人的业务目标,以及把与相关中国法规出现冲突的可能性减至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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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发行人须确保合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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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若 OPCO 公司的财务业绩将被综合计算如集团的附属公司一样,发行人须与其核数师或申报会计师讨论,确认按现行会计原则下发行人确实可以如此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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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发行人须对中国附属公司及 OPCO 公司设有有效的内部监控,以保障其透过合约安排持有的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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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当法律允许发行人无须采用合约安排方式经营业务时,发行人应终止该合约安排。发行人亦须确保OPCO公司的登记股东已向其承诺,在不抵触相关法律及规例的前提下,在终止合约安排时,OPCO公司登记股东必须将其收到发行人在收购OPCO公司的股份时所付出的任何代价交回发行人。 |
17. |
如偏离以上指引,发行人应作出披露。联交所会考虑相关个案的情况及在必要时要求发行人就保障股东采取所有合适的行动。如涉及主要及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发行人须妥善处理联交所关注的事宜,方可进行交易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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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及通函中的资料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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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公告及通函(如需要)所列载的安排细节必须详尽,足以让股东可对交易作出有根据的评估。这可能包括: 交易及所收购资产的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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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发行人宜于其网站刊载其合约安排以提高透明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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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报内的资料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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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发行人须通知股东,于年报涵盖的会计期间或期末存在综合而言对发行人属重大(另见《上市规则》附录十六第 9 段(相应的《GEM规则》第 18.10条 ))的通过合约安排进行的业务(不论是收购事项或创建项目)。这些应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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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关连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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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如 OPCO 公司及 / 或其任何登记股东乃是或将成为发行人的关连人士,发行人应确保其与该名人士根据合约安排进行的任何持续交易均符合《上市规则》第十四 A 章(相应的《GEM规则》第 20 章),除非有关交易根据《上市规则》获豁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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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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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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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上述指引部分建基于合约安排乃符合内地法律、规则及规例,以及结构性合约乃合法及具约束力的结论,上文第16(a)(ii)段可以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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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商务部于2015年1月就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外国投资法」)公布草案(「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后,市场对于结构性合约持有受外资拥有权规限的内地业务权益是否合法及有效的疑虑有所增加。发行人如使用结构性合约持有内地业务权益,宜预先联络联交所就新问题寻求非正式及保密指引。(2018年4月更新) 发行人拟收购或设立构成须予公布的交易的VIE业务需采取的措施(如有)(于2018年4月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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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由于「外国投资法」终稿的实施及措辞尚存不确定性,如发行人拟在中国收购或设立VIE业务,应征询中国法律意见,再决定采取何等措施(如有)减少潜在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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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发行人决定采取措施与否,均须于交易公告及通函(如有)中披露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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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如发行人决定采取若干措施,其须于交易公告及通函(如有)加载适当的风险因素,列明由于「外国投资法」尚未定稿,其终稿的规定或有别于「外国投资法草案」,有关措施未必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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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发行人拟收购或设立VIE业务,亦须在交易公告或通函(如有)披露以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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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发行人若已就「外国投资法草案」采取措施减低潜在风险,并有意修订该等措施,应谘询联交所。 后续发展(于2018年4月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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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联交所认识到「外国投资法草案」仍可能有变动,其将继续留意有关发展,并在适当时更新本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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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市决策 HKEx-LD43-3 http://www.hkex.com.hk/chi/rulesreg/listrules/listdec/Documents/LD43-3-c.pdf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及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 2009 年 9 月 28 日联合发布的《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三定」规定〉和中央编办有关解释,进一步加强网络游戏前置审批和进口网络游戏审批管理的通知》(新出联 [2009] 13 号)(不时修订)。
3 根据上市规则规定,发行人须就交易提交通函的草拟本(如相关个案为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亦包括交易公告的草拟本),经联交所审阅及批准后才能刊发相关文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及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 2009 年 9 月 28 日联合发布的《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三定」规定〉和中央编办有关解释,进一步加强网络游戏前置审批和进口网络游戏审批管理的通知》(新出联 [2009] 13 号)(不时修订)。
3 根据上市规则规定,发行人须就交易提交通函的草拟本(如相关个案为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亦包括交易公告的草拟本),经联交所审阅及批准后才能刊发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