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联交所公布有关法团实体不同投票权的落实方向
- 新豁免安排下,采用法团不同投票权架构的合资格发行人也可在香港申请第二上市
- 维持稳健有效的投资者保障措施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旗下全资附属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今天(星期五)刊发有关法团身份的不同投票权受益人的谘询总结1。
谘询总结
联交所有关法团身份的不同投票权受益人的谘询文件,共接获65份来自广泛界别的回应意见,回应人士均属香港市场所有持份者的代表2。 大部分回应人士在原则上均同意应允许法团受益人享有不同投票权,但对于应如何在依照联交所的初衷下切实推行其建议机制,以及是否需要作出修订(如需要,应作出哪些修订),则各有不同的看法及期望。
香港交易所上市主管陈翊庭说:「我们仔细考虑回应人士的意见后,决定给予市场更多时间深入了解香港对于采用不同投票权架构的上市公司及其控权人方面的监管方式,同时亦给予监管机构更多时间去监察现行《上市规则》第8A章下的制度是否如预期般运作。」
落实方向
联交所会将符合以下两项条件的大中华发行人, 视为目前就《主板上市规则》第十九C章而言获豁免的大中华发行人3 — (i) 由法团身份的不同投票权受益人控制4(截至2020年10月30日为止)及 (ii) 于2020年10月30日或之前于合资格交易所5作第一上市的大中华发行人6(合资格法团不同投票权发行人)。
陈翊庭说:「如在香港作第二上市,这些大中华发行人必须证明其已在现有监管制度下拥有良好的合规表现,以保障公众投资者的利益。我们及市场从这方案获得的经验和理解,有助我们日后就不同投票权制度作出任何修订提供参考。」
现行有效的投资者保障措施规定,将适用于在香港申请第二上市的合资格法团不同投票权发行人。这些发行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I. |
其市值符合至少400亿元(或至少100亿元,但其最近一次经审计会计年度的收益为至少10亿元)的极高门槛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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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必须为「创新产业公司」,以证明适合上市8;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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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必须能证明发行人监管地的法律、规则及规例,以及其组织章程文件,整体符合若干的股东保障水平(包括指明每年将举行股东周年大会,并按每股一票的基础,赋予持有10%或以上投票权的股东召开股东特别大会的权利)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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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其他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十九C章作出第二上市的发行人,合资格法团不同投票权发行人将获豁免遵守《上市规则》部份条文(例如有关须予公布的交易及关连交易的条文)10。然而,日后若其股份交易永久转移到联交所的市场,有关豁免即告失效。届时,联交所将会视有关发行人为双重第一上市,发行人将须于一年的宽限期后达致符合其所适用的《上市规则》条文11。联交所将会容许这些发行人保留其当时既有的法团不同投票权架构,正如所有获豁免的大中华发行人般可保留有关架构12。
《谘询总结》及回应人士意见可于香港交易所网站阅览。
注:
- 《谘询文件》于2020年1月31日刊发。后因2019新型冠状病毒爆发令工作安排有重大变化,联交所将谘询截止日期延长至2020年5月31日,以便有意回应谘询的人士有更多时间作出回应。
- 有三份回应意见被视作重复意见。
- 在现行的豁免安排下,获豁免的大中华发行人(即于2017年12月15日或之前于合资格交易所第一上市的大中华发行人)若符合《主板上市规则》第十九C章项下的资格及适合性规定,其可毋须因应联交所规定更改其原有的不同投票权架构(包括法团不同投票权架构)而在香港作第二上市。
- 「由法团身份的不同投票权受益人控制」指单一的法团身份不同投票权受益人(或多名一致行动的法团身份受益人)持有上市发行人最大多数投票权,即截止2020年10月30日,其必须持有发行人股本附带的股东投票权至少30%。
- 以下为「合资格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市场及伦敦证券交易所主市场(并属于英国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高级上市」分类)。
- 如《主板上市规则》第十九C章所界定,指业务以大中华为重心的发行人。
- 《主板上市规则》第19C.05条。没有不同投票权架构的发行人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8.05(1)条的盈利测试上市(最普遍的上市途径),预期市值方面的规定仅为5亿元。
- 指引信HKEX-GL94-18(2018年4月)第3节。
- 《主板上市规则》第 19C.06至19C.10条。
- 《主板上市规则》第19C.11条。
- 《主板上市规则》第19C.13条。
- 《主板上市规则》第19C.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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