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根据《主板规则》第八、十八及二十一章以及《创业板规则》的相关章节,并在保荐人新监管制度下首次提交的上市申请(该数字不包括第二十章的发行人及由创业板转往主板的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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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有关为何发回该等上市申请的其他资料载于香港交易所于2014年2月28日发出的新闻稿,该新闻稿是有关2013年10月1日保荐人新监管规定生效后所收到的新上市申请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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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联交所为配合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的保荐人新监管制度(保荐人新监管制度)而修订《上市规则》及刊发相关指引时,增设了三天初检作为过渡安排。有关三天初检详情载于香港交易所于2013年7月23日刊发有关修订《上市规则》以配合保荐人新监管规定的新闻稿以及香港交易所于2014年3月24日刊发的新闻稿:「联交所继续对申请版本进行三天初检至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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