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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人新监管制度下的新登载规定实施初期运作良好

监管通讯
2014年5月14日
根据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的初步观察,于2013101日起生效的保荐人新监管制度及于201441日起生效的相关新登载规定运作良好。

香港交易所集团监管事务总监兼上市主管戴林瀚表示:「我们欣然看到保荐人新监管制度推出至今运作畅顺,市场亦已妥为调节以适应新程序。」

截至4月底,香港交易所的全资附属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在保荐人新监管制度下共收到82份上市申请1,并曾基于多个理由发回9宗申请;包括财务资料不足、未能包括重要资料、未能回应联交所于首次公开招股前查询阶段提供的指引、或于再次提交申请时未能回应联交所的意见2。该9份上市申请中,1宗个案曾提出加快覆核的要求,但其后裁定维持发回的原定裁决。该等上市申请均于201441日新登载规定生效前被发回。

201441日起,申请版本(即上市文件的初步版本)于通过三天初检3而被接纳作进一步审理时须随即登载于披露易网站。于4月底,4份申请版本已根据新登载规定刊登于披露易网站。

保荐人新监管制度旨在鼓励上市申请人与保荐人合力提交高质素的申请版本,从而缩短审批时间及减少监管机构给予监管意见的数目。自新监管制度生效以来,审批时间中位数及平均监管意见的数目均减少逾50%,分别由133日减至59日及每宗上市申请所得的监管意见由155项减至53项。

根据新监管制度,上市申请的提交日期相距保荐人正式获委任日期不得少于两个月,保荐人一经委任,不论是否已提交上市申请,必须在实际可行情况下尽早通知联交所。于2013101日至2014430日期间,联交所共接获181份委任通知。

戴林瀚续指:「新登载规定生效前,我们于3月份接获的上市申请宗数远高于每月平均宗数,但现时亦有上市申请陆续提交。我们将继续在适当时候向市场发出指引。按照计划,我们将于保荐人新监管制度实施一年后进行检讨。」

注:
1. 根据《主板规则》第八、十八及二十一章以及《创业板规则》的相关章节,并在保荐人新监管制度下首次提交的上市申请(该数字不包括第二十章的发行人及由创业板转往主板的个案)。
 
2. 有关为何发回该等上市申请的其他资料载于香港交易所于2014228日发出的新闻稿,该新闻稿是有关2013101日保荐人新监管规定生效后所收到的新上市申请资料。
 
3. 联交所为配合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的保荐人新监管制度(保荐人新监管制度)而修订《上市规则》及刊发相关指引时,增设了三天初检作为过渡安排。有关三天初检详情载于香港交易所于2013723日刊发有关修订《上市规则》以配合保荐人新监管规定的新闻稿以及香港交易所于2014324日刊发的新闻稿:「联交所继续对申请版本进行三天初检至930日」。  

更新日期 2014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