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反收购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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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以下《上市规则》应用第十四A章内「联系人」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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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06(6)(b)、14.23B(2)条 |
第19.06(6)(b)、20.23B(2)条 |
- 根据反收购行动规则向发行人的新控股股东或其联系人收购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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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92条 |
第19.91条 |
- 限制发行人不得在控制权转手后的24个月内出售原有业务,除非发行人向此等取得控制权的人士(或一组人士)或其联系人所收购的资产,连同控制权转手后所收购的任何其他资产能符合《上市规则》第8.05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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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重大公司行动/ 分拆上市/ 董事服务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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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以下《上市规则》应用第十四A章内「联系人」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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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2、6.13、
7.19、7.24、
13.36(4)、14.90、
14.91条、第13.39条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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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20、9.21、10.29、10.29A、10.39、10.39A、17.42A、19.89、19.90、第17.47条附注 |
- 任何控股股东(或如无控股股东,则发行人的董事及最高行政人员)及其联系人须就批准以下事项的决议放弃表决权:
- 可导致发行人的主要业务于上市后12个月内出现根本性转变的交易
该等须放弃表决权的人士可在股东大会投票反对有关决议案,条件是他们此等投票意向已在文件中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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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项应用指引第3(e)(2)段 |
第3项应用指引第3(e)(2)段 |
- 如控股股东在分拆上市建议中占有重大利益,则该控股股东及其联系人均须放弃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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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68条 |
第17.90条 |
- 董事及其联系人须就其年期超过三年的服务合约放弃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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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十四第B.1.2(h)段 |
附录十五第B.1.2(h)段 |
- 根据《企业管治守则》,薪酬委员会的职权范围应包括确保任何董事或其任何联系人不得参与厘定其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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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向关连人士授予股份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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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以下《上市规则》应用第十四A章内「联系人」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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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04(1)条、第17.04(3)(d)条附注1 |
第23.04(1)条、第23.04(3)(d)条附注1 |
- 规定向发行人的董事、最高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或其联系人授予股份期权时,须经独立非执行董事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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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向主要股东或独立非执行董事又或其任何联系人授予超过《上市规则》所载限额的股份期权,或修改向该等人士所授期权的条款,均须经股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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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06A、17.07条 |
第23.06A、23.07条 |
- 规定须披露有关向发行人的董事、最高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或其任何联系人授予股份期权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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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以下《上市规则》增设条文以阐明若参与者是第十四A章所指的关连人士,第十四A章内「联系人」的定义将会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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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03(4)、17.04(1)条 |
第23.03(4)、23.04(1)条 |
- 若参与者是第十四A章所指的关连人士,参与者及其联系人必须放弃就有关授予股份期权的议案投赞同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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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有关保荐人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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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设《上市规则》第3A.07(3A)条,于该规则应用第十四A章内「关连人士」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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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A.07(3A)条 |
第6A.07(3A)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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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以下《上市规则》应用第十四A章内「联系人」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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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A.05条 |
第6A.05条 |
- 新申请人及其董事必须协助保荐人履行其职责,并确保其主要股东及联系人同样协助保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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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有关独立财务顾问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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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设《上市规则》第13.84(1A)及13.84(2A)条,于该等规则应用第十四A章内「联系人」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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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84(1A)条 |
第17.96(1A)条 |
- 如属关连交易,独立财务顾问确认它有否持有交易对手方的联系人超过5%的已发行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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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84(2A)条 |
第17.96(2A)条 |
- 如属关连交易,独立财务顾问确认它是否属交易对手方的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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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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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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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以下《上市规则》应用第十四A章内「关连人士」及/或「联系人」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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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58(3)、14.63(3)条 |
第19.58(4)、19.63(3) 条 |
- 发行人须在交易的公告及通函中披露以下资料:对手方及对手方的最终实益拥有人均是独立于发行人及其关连人士的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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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3条、第12项应用指引第15段 |
第8.03条 |
- 适用于向关连人士收购物业权益的估值规定
- 就关连交易而言,如估值师曾依赖由关连人士提供的资料,应在估值报告中披露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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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08(12)条 |
不适用 |
- 新申请人如属投资公司,其上市文件须载列一项声明,说明投资公司、管理公司、任何投资顾问或任何分销公司的董事,或该等人士的联系人等,现时或日后是否有权收取该投资公司所缴付的经纪佣金的任何部份或该投资公司所缴付买价的其他退回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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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证券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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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以下《上市规则》应用第十四A章内「关连人士」及/或「联系人」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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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1(2)、7.26A(2) 条 |
第10.31(2)、10.42(2) 条 |
- 如无安排额外申请,适用于涉及由发行人的董事、最高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或任何该等人士的联系人)包销供股或公开招股的股东批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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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36(2)(b)条及第19A.38条附注1 |
第17.41(2)条及第25.23条附注1 |
- 发行人只有在符合第十四A章的情况下方可根据一般性授权向关连人士发行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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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项应用指引第4(c)段 |
第21.07(3)条 |
- 如建议向现有认股权证持有人发行新认股权证,或修改现有认股权证的行使期或行使价,联交所有权要求任何持有超过10%现有未行使认股权证的关连人士放弃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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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就关连交易放弃投票权的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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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以下《上市规则》增设附注以阐明若有关事宜属第十四A章所指的关连交易,第十四A章内「联系人」的定义将会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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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6条 |
第2.27条 |
- 如属关连交易,则将会应用第十四A章内「联系人」的定义以决定一名股东或其任何联系人在交易中是否有重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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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44条 |
第17.48A条 |
- 如属关连交易,若有发行人董事或其任何联系人于交易中占有重大利益,有关董事皆不得就通过该事宜的任何董事会决议案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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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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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以下《上市规则》阐明存管人不会被视为第十四A章所界定的「联系人」或第一章所界定的「紧密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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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B.03 |
不适用 |
- 存管人不会纯粹因其以存管人的身份为预托证券持有人持有发行人的股份而成为:(a)「联系人」或「紧密联系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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