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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交所修订部分关连交易规则

监管通讯
2014年3月21日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全资附属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今天(星期五)就以下两份谘询文件所载的《上市规则》修订建议刊发谘询总结:

  • 建议修订《上市规则》有关关连交易的规定;及
  • 建议修订《上市规则》条文划一「关连人士」及「联系人」的定义。

联交所将实施谘询文件内的建议,部分建议已按回应人士的意见作出修改。联交所于2013426日刊发上述两份谘询文件,谘询期已于2013626日结束,期内联交所分别接获63份及47份回应意见,这些意见来自上市发行人、专业团体及业界组织、从业员、个别人士及其他机构。为给予发行人及市场从业员足够时间熟习有关规则修订,规则修订将于201471日起生效。

香港交易所集团监管事务总监兼上市科主管戴林瀚表示:「这次修订将使关连交易规则条文更加精简易明,能减轻发行人合规负担的同时,又能维持现有的投资者保障水平。」

检讨关连交易规则

大部份简化关连交易规则的建议均获得大多数回应人士支持,联交所将采纳有关建议,建议摘要载于本新闻稿附件。

以下为不获采纳或只获部分采纳的建议:

  • 与附属公司层面关连人士进行交易 联交所将采纳以下建议:豁免与此等关连人士进行的交易须获独立股东批准规定,但保留交易须以公告形式披露的规定。
     
  • 最低豁免水平的金额上限 联交所决定提高适用于全面豁免关连交易的金额上限至300万元,原因是市场认爲100万元的上限普遍过低。至于豁免关连交易遵守股东批准的规定,联交所决定保留目前1,000万元的金额上限。
     
  • 「视作关连条文」 联交所决定不采纳有关建议,即不会在《上市规则》中列明「视作关连条文」将会涵盖发行人的影子董事或实际控股股东,以及惯常听取关连人士指示而行事的任何人士。个别个案若涉及关连人士从发行人的交易中得益,联交所将继续应用现行《上市规则》中的「视作关连条文」。
     
  • 持续关连交易 联交所决定不采纳以下两项建议:(a)将现行豁免常规纳入《上市规则》,容许发行人就其在一段期间内进行的持续关连交易寻求股东授权,用以取代签订框架协议;及(b)为收益性质的持续关连交易制定百份比交易上限。

建议修订《上市规则》条文,划一「关连人士」及「联系人」的定义

至于建议划一《上市规则》其他部分与第十四A章(《创业板规则》第二十章)所载有关「关连人士」及「联系人」的定义,亦同样获得大多数回应人士支持。然而,部分回应人士关注有关建议或会扩大《上市规则》部分条文的规管范围,令发行人的合规负担大增,这并非联交所提出建议的原意。经检讨有关建议后,联交所决定就以下事宜应用第十四A章内「关连人士」及╱或「联系人」的定义:

  • 《主板规则》第十四章(《创业板规则》第十九章)内有关反收购行动的规定,此等规定将会涵盖向新控股股东的延伸家属(附注1)及他们所控制的公司收购重大资产。
     
  • 控股股东、董事及其联系人在有关决议案上不得投票的重大公司行动(附注2)、分拆上市建议,以及需股东批准的董事服务合约。换言之,关连人士的延伸家属及他们所控制的公司不得于股东大会上投票赞成该等方案。
     
  • 按《主板规则》第十七章(《创业板规则》第二十三章)向关连人士授予购股权。换言之,关连人士的延伸家属及他们所控制的公司不可于股东大会上投票赞成授予关连人士购股权。
     
  • 新上市申请的保荐人独立性。换言之,保荐人必须确认其并非新申请人之关连人士(按照第十四A章内的定义)(附注3)。
     
  • 上市发行人因进行关连交易而聘任的独立财务顾问之独立性。换言之,独立财务顾问必须确认其并非交易对手方的联系人(按照第十四A章内的定义),亦未持有交易对手方之联系人(按照第十四A章内的定义)超过5%的权益(附注3);及
     
  • 因涉及关连交易而应用第十四A章的「关连人士」及「联系人」定义的其他《上市规则》条文。

联交所决定将第一章内「关连人士」及「联系人」的定义分别易名为「核心关连人士」及「紧密联系人」,以跟第十四A章所采用的定义区分开来。

落实获采纳建议的《上市规则》修订摘要,载于本新闻稿附件。

有关《上市规则》之修订的研讨会

为协助市场了解《上市规则》之修订,联交所计划于随后数星期在香港及内地举办12场发行人研讨会解释规则修订的内容及解答相关问题。

检讨关连交易规则的谘询总结》及《建议修订〈上市规则〉条文划一关连人士及联系人定义的谘询总结》可于香港交易所网站「新闻资料及市场谘询市场谘询谘询意见总结」一栏下载。

《上市规则》的修订内容载于香港交易所网站「规则与监管上市规则与指引主板上市规则修订」及「规则与监管上市规则与指引创业板上市规则修订」两个栏目。

联交所今天亦就相关的《上市规则》修订刊发以下指引文件:

  • 有关持续关连交易的定价条款及资料披露提供指引的函件。(指引函件可于香港交易所网站的「规则与监管 上市规则与指引 指引信 有关上市申请人的指引信」及「规则与监管 上市规则与指引 指引信 有关上市发行人指引信」两个栏目下载。)
     
  • 「关于关连交易的《上市规则》」的常问问题(系列28),当中包括就201471日起生效的相关《上市规则》修订条文而增设的常问问题。(常问问题可于香港交易所网站的「规则与监管 上市规则与指引 常问问题」一栏下载。)
     
  • 关连交易规则修订后的条文对照表。(该等对照表载于香港交易所网站「规则与监管上市规则与指引主板上市规则修订」及「规则与监管上市规则与指引创业板上市规则修订」两个栏目。)
附注:
1. 关连人士的延伸家属包括:与其同居犹如配偶的人士;其或其配偶年满18岁或以上的子女;其父母;其兄弟姊妹;以及上述人士控制的公司。
 
2. 重大公司行动包括:自愿撤回在联交所的上市地位、大型供股或公开招股、更新有关证券发行的一般性授权,以及可导致发行人的主要业务于上市后12个月内出现根本性转变的交易。
 
3. 新申请人之关连人士(按照第十四A章内的定义)亦包括:于过去12个月内担任新申请人或其附属公司的前任董事及该等前任董事之联系人;和新申请人或其附属公司任何董事、最高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的延伸家属(见附注1),以及该等家属控制的公司。
 
关连交易对手方之联系人(按照第十四A章内的定义)亦包括其延伸家属(见附注1),以及该等家属控制的公司。
 

附件

采纳建议摘要

检讨关连交易规则

简化用字修订
 
1. 简化关连交易规则的用字,以20124月刊发的《有关关连交易规则的指引》取代现行《主板规则》第十四A章(《创业板规则》第二十章),并在草拟条文上作出轻微修订。
 
豁免附属公司层面的关连人士
 
2. 豁免与附属公司层面的关连人士进行的交易遵守独立股东批准规定。
 
c0321fig1
  • X先生是附属公司的董事或主要股东。
     
  • 发行人集团和X先生进行的交易可获豁免遵守股东批准的规定。
3. 从关连人士的定义中,剔除所有仅与发行人旗下非重大附属公司有关连的人士,而非根据现行《上市规则》的规定,单是豁免与这些人士进行的交易。
 
c0321fig2
  • Y先生是附属公司的董事或主要股东
     
  • 只要附属公司一直是发行人旗下一家「非重大附属公司」,Y先生就不会被视为发行人的关连人士
完善「联系人」的范围
 
4. 从「联系人」的定义中,剔除雇员股份计划或职业退休计划的受托人,前提是关连人士于此等计划的权益合共少于30%,而相关计划是为广泛参与者而设立。
 
5. 从「30%受控公司」1的定义中,剔除任何由关连人士及其联系人合共持有少于10%权益(不计透过发行人间接持有的权益)的公司。
 
c0321fig3
  • A公司或B公司都不会被视爲X之联系人,理由是X于该公司直接持有的权益少于10%
     
将某些与第三方进行的交易从「关连交易」的范围剔除
 
6. 从「关连交易」的定义中,剔除以下与第三方进行的交易,而控权人2于该等交易中是(或将会是)目标公司的股东: 
  • 任何涉及向第三方出售目标公司权益的交易,而一名发行人层面的控权人是目标公司的主要股东。

c0321fig4  
  • X是发行人的控权人。 
  • 任何涉及向第三方收购或出售目标公司权益的交易,而一名附属公司层面的控权人是目标公司的主要股东。
c0321fig5  
  • Y是附属公司的控权人。 
  • 现时《上市规则》第14A.13(1)(b)条第iiiv段所述与第三方进行的交易。
     
进一步豁免遵守关连交易规定
 
7. 将适用于全面豁免关连交易的金额上限由100万港元提高至300万港元。
 
8. 删除以交易金额不得超过1%上限作为提供或收取消费品或消费服务可获豁免遵守关连交易规则的条件。
 
9. 豁免以下交易:发行人就董事履行职责时产生的赔偿责任向董事提供赔偿保证,或就该等责任替董事购买保险。豁免该等交易的条件是相关赔偿或保险必须是香港法例所容许的,以及是提供赔偿保证或购买保险的公司注册成立地区法例所容许的。
 
完善或阐明关连交易规定

 
10. 关于涉及选择权安排的关连交易:
  • 非发行人在终止选择权一事上没有酌情权,否则终止选择权时须采用如同行使选择权时一样的分类方法;
     
  • 为转让、不行使或终止选择权增设替代交易分类规定。
     
11. 修订有关核数师确认持续关连交易的条文,使其与香港会计师公会刊发的《实务说明》第740号「关于香港《上市规则》所述持续关连交易的核数师函件」所载条文一致。
 
12. 阐明独立董事委员会就关连交易所给予的意见亦须包括以下事宜:关连交易是否按一般商务条款以及在发行人的日常业务中进行。

1 30%受控公司」指一家公司,而一名持有该公司权益的人士:(a)可在股东大会上行使或控制行使30%(或触发根据《收购守则》须进行强制性公开要约的数额,或(仅就中国发行人而言)中国法律规定的其他百分比,而该百分比是触发强制性公开要约,或确立对企业法律上或管理上的控制所需的数额)或以上的表决权;或(b)可控制董事会大部分成员的组成。
 
2 「控权人」指发行人或其附属公司的董事、最高行政人员或控股股东。

划一《上市规则》内关连人士及联系人的定义

1. 将第一章内「关连人士」及「联系人」的定义分别易名为「核心关连人士」及「紧密联系人」。
 
2. 于《上市规则》其他部分采用第十四A章内关连人士及联系人的定义:
主板规则 创业板规则 经修订后的《上市规则》
a) 反收购行动
 
于以下《上市规则》应用第十四A章内「联系人」的定义:
 
14.06(6)(b)14.23B(2) 19.06(6)(b)20.23B(2)
  • 根据反收购行动规则向发行人的新控股股东或其联系人收购资产
     
14.92 19.91
  • 限制发行人不得在控制权转手后的24个月内出售原有业务,除非发行人向此等取得控制权的人士(或一组人士)或其联系人所收购的资产,连同控制权转手后所收购的任何其他资产能符合《上市规则》第8.05条的规定
     
b) 重大公司行动/ 分拆上市/ 董事服务合约
 
于以下《上市规则》应用第十四A章内「联系人」的定义:
 

6.126.13

7.197.24

13.36(4)14.90

14.91条、13.39条附注

9.209.2110.2910.29A10.3910.39A17.42A19.8919.90、第17.47条附注
  • 任何控股股东(或如无控股股东,则发行人的董事及最高行政人员)及其联系人须就批准以下事项的决议放弃表决权:
     
     
    • 自愿撤回上市
    • 大型供股或公开招股
    • 更新一般性授权
       
  • 可导致发行人的主要业务于上市后12个月内出现根本性转变的交易
该等须放弃表决权的人士可在股东大会投票反对有关决议案,条件是他们此等投票意向已在文件中披露
 
15项应用指引第3(e)(2) 3项应用指引第3(e)(2)
  • 如控股股东在分拆上市建议中占有重大利益,则该控股股东及其联系人均须放弃表决权
     
13.68 17.90
  • 董事及其联系人须就其年期超过三年的服务合约放弃表决权
     
附录十四第B.1.2(h) 附录十五第B.1.2(h)
  • 根据《企业管治守则》,薪酬委员会的职权范围应包括确保任何董事或其任何联系人不得参与厘定其薪酬
     
c) 向关连人士授予股份期权
 
于以下《上市规则》应用第十四A章内「联系人」的定义:
 
17.04(1)条、第17.04(3)(d)条附注1 23.04(1)条、第23.04(3)(d)条附注1
  • 规定向发行人的董事、最高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或其联系人授予股份期权时,须经独立非执行董事批准
     
  • 规定向主要股东或独立非执行董事又或其任何联系人授予超过《上市规则》所载限额的股份期权,或修改向该等人士所授期权的条款,均须经股东批准
     
17.06A17.07 23.06A23.07
  • 规定须披露有关向发行人的董事、最高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或其任何联系人授予股份期权的资料
     
于以下《上市规则》增设条文以阐明若参与者是第十四A章所指的关连人士,第十四A章内「联系人」的定义将会适用:
 
17.03(4)17.04(1) 23.03(4)23.04(1)
  • 若参与者是第十四A章所指的关连人士,参与者及其联系人必须放弃就有关授予股份期权的议案投赞同票
     
d) 有关保荐人的独立性
 
增设《上市规则》第3A.07(3A)条,于该规则应用第十四A章内「关连人士」的定义:
 
3A.07(3A) 6A.07(3A)
  • 保荐人确认它是否属新申请人的
    关连人士
     
于以下《上市规则》应用第十四A章内「联系人」的定义:
 
3A.05 6A.05
  • 新申请人及其董事必须协助保荐人履行其职责,并确保其主要股东及联系人同样协助保荐人
     
e) 有关独立财务顾问的独立性
 
增设《上市规则》第13.84(1A)13.84(2A)条,于该等规则应用第十四A章内「联系人」的定义:
 
13.84(1A) 17.96(1A)
  • 如属关连交易,独立财务顾问确认它有否持有交易对手方的联系人超过5%的已发行股本
     
13.84(2A) 17.96(2A)
  • 如属关连交易,独立财务顾问确认它是否属交易对手方的联系人
     
f) 其他
 
i) 交易
 
于以下《上市规则》应用第十四A章内「关连人士」及/或「联系人」的定义:
 
14.58(3)14.63(3) 19.58(4)19.63(3)
  • 发行人须在交易的公告及通函中披露以下资料:对手方及对手方的最终实益拥有人均是独立于发行人及其关连人士的第三方
     
5.03条、12项应用指引第15 8.03
  • 适用于向关连人士收购物业权益的估值规定
     
  • 就关连交易而言,如估值师曾依赖由关连人士提供的资料,应在估值报告中披露相关资料
     
21.08(12) 不适用
  • 新申请人如属投资公司,其上市文件须载列一项声明,说明投资公司、管理公司、任何投资顾问或任何分销公司的董事,或该等人士的联系人等,现时或日后是否有权收取该投资公司所缴付的经纪佣金的任何部份或该投资公司所缴付买价的其他退回折扣。
     
ii) 证券发行
 
于以下《上市规则》应用第十四A章内「关连人士」及/或「联系人」的定义:
 
7.21(2)7.26A(2) 10.31(2)10.42(2)
  • 如无安排额外申请,适用于涉及由发行人的董事、最高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或任何该等人士的联系人)包销供股或公开招股的股东批准规定
     
13.36(2)(b)条及19A.38附注1 17.41(2)条及25.23附注1
  • 发行人只有在符合第十四A章的情况下方可根据一般性授权向关连人士发行证券
     
4项应用指引第4(c) 21.07(3)
  • 如建议向现有认股权证持有人发行新认股权证,或修改现有认股权证的行使期或行使价,联交所有权要求任何持有超过10%现有未行使认股权证的关连人士放弃表决权
     
iii) 就关连交易放弃投票权的人士
 
于以下《上市规则》增设附注以阐明若有关事宜属第十四A章所指的关连交易,第十四A章内「联系人」的定义将会适用:
 
2.16 2.27
  • 如属关连交易,则将会应用第十四A章内「联系人」的定义以决定一名股东或其任何联系人在交易中是否有重大利益
     
13.44 17.48A
  • 如属关连交易,若有发行人董事或其任何联系人于交易中占有重大利益,有关董事皆不得就通过该事宜的任何董事会决议案进行表决
     
iv) 存管人
 
于以下《上市规则》阐明存管人不会被视为第十四A章所界定的「联系人」或第一章所界定的「紧密联系人」:
 
19B.03 不适用
  • 存管人不会纯粹因其以存管人的身份为预托证券持有人持有发行人的股份而成为:(a)联系人」或「紧密联系人」;(b)

更新日期 2014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