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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M上市委员会批评中国医疗集团有限公司(股份代号:8225)执行董事兼主席郭夏先生违反《GEM上市规则》及《董事承诺》

监管通讯
2019年12月2日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全资附属公司)
THE STOCK EXCHANGE OF HONG KONG LIMITED
(A wholly-owned subsidiary of Hong Kong Exchanges and Clearing Limited)

 

 

是次决定所强调的,是GEM发行人切要遵守《GEM上市规则》中有关证券交易的限制。

董事不得在禁售期内买卖证券,以免去或减轻上市发行人董事滥用职权之嫌。董事恪守此条,对上市发行人管治以至香港证券市场的持正操作及维持市场信心至关重要。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GEM上市委员会(「委员会」)

批评:

中国医疗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股份代号:8225)执行董事兼主席郭夏先生(「郭先生」)违反《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GEM证券上市规则》(「《GEM上市规则》」)第5.56(a)(ii)条及未有尽力遵守《GEM上市规则》,违反其以《GEM上市规则》附录六A表格所载形式向联交所作出的《董事声明及承诺》(「《承诺》」)中的责任。

为免引起疑问,联交所确认本新闻稿所载的制裁及指令仅适用于郭先生,而不适用于该公司或其任何其他过往或现任董事会成员。

聆讯

委员会于2019年9月10日就郭先生的行为是否符合《GEM上市规则》及《承诺》所载责任进行聆讯。

GEM上市规则》的规定

GEM上市规则》第5.56(a)(ii)条规定(其中包括),在上市发行人刊发财务业绩当天以及刊发季度业绩及中期业绩日期之前的30日内(「禁售期」),其董事不得买卖该上市发行人的任何证券。

根据《承诺》,郭先生有责任尽力遵守《GEM上市规则》。

实况

该公司于以下日期公布其财务业绩:

I. 2017年5月10日(截至2017年3月31日止三个月业绩);
II. 2017年8月14日(截至2017年6月30日止六个月业绩);及
III. 2017年11月14日(截至2017年9月30日止九个月业绩)。

 
禁售期于紧贴每个财务业绩公布日期前30日开始计算。

郭先生于2017年4月至11月期间买入该公司合共6,020,000股股份(统称「该等交易」):

交易日期(2017年) 买入股数 禁售期(2017年)  
4月24日至28日 780,000  4月10日至5月10日
 
5月2日及5日 1,000,000
7月21日及24日 80,000 

 

 

7月15日至8月14日
 
                         

7月28日及8月2日 440,000
8月7日 40,000
10月18日及20日 1,020,000 

 

 

10月15日至11月14日

10月25日至27日 720,000
10月31日至11月3日 1,940,000
总计 6,020,000   

郭先生指进行了该等交易是因为其证券经纪没有注意到禁售期的限制,而其公司助理亦没有遵从其指令:
 
I. 郭先生(于禁售期内)每次指示其证券经纪进行该等交易前均有知会公司助理,并吩咐其「遵守联交所的规定」;
II. 郭先生虽没有每天向证券经纪跟进,但曾提醒其注意该公司的财务业绩的公告,并不要在禁售期内买入该公司股份;及
III. 郭先生每次进行该等交易前均有取得宋女士(该公司的现任执行董事)的书面批示。

员会裁定的违规事项

委员会经考虑上市部及郭先生的书面陈述,以及上市部的口头陈述后,裁定相关违规事项,并得出以下结论:

违反《GEM上市规则》第5.56(a)(ii)条

该等交易均于禁售期内进行。因此,郭先生违反了《GEM上市规则》第5.56(a)(ii)条。

违反《承诺》

郭先生未有采取足够措施确保遵守《GEM上市规则》。为尽力履行其《承诺》遵守《GEM上市规则》,郭先生:

I. 本应充分监督其公司助理;
II. 本应在禁售期开始前先知会其证券经纪;及
III. 最终应该确保该等交易不会在禁售期内进行。

 
尽管郭先生在禁售期内进行的该等交易前每次均有寻求交易批示,在此个案中,他仍违反了其尽力遵守《GEM上市规则》的《承诺》。

监管上关注事项

委员会认为事件中的违规情况严重:

I. 规管董事买卖证券的规定,主要是免去/减轻针对上市公司董事(尤其在紧贴财务业绩刊发前)不适当利用其可能有或被认为有的股价敏感或内幕消息的任何嫌疑。董事恪守《GEM上市规则》第5.56(a)条,对个别上市发行人的管治以至香港证券市场的持正操作及维持市场信心至关重要。
II. 联交所严正对待上市发行人董事遵守证券买卖规定。董事进行及授权进行证券买卖必须极其谨慎。
III. 该等交易横跨三个禁售期,涉及32宗交易。郭先生接连多次不遵守证券买卖限制,令此个案的违规程度更显严重。
IV. 董事可将个别职能交由具备适当资格的员工处理,但其履行该职能的最终责任却不能转授。郭先生须考虑《GEM上市规则》的涵义、充分监督所转授职能的执行情况,并全力遵守《GEM上市规则》。在此个案中,郭先生并没有采取足够措施确保其遵守《GEM上市规则》第5.56(a)(ii)条。

 
制裁及指令

经裁定上述违规事项及裁定事件中的违规情况严重后,委员会决定:

(1) 批评郭先生违反《GEM上市规则》第5.56(a)(ii)条及《承诺》;
(2) 指令郭先生须(i) 完成由香港特许秘书公会、香港董事学会或上市部认可的其他课程机构所提供有关董事职责及《GEM上市规则》第五章的责任及规定(包括董事交易的规定)的3小时培训(「培训」)。该培训须于本新闻稿刊发起计六个月内完成;及(ii) 在培训完成后两星期内向上市部提供由培训机构发出其完全遵守此培训规定的书面证明;
(3) 指令郭先生促使该公司于上文第(2)段所述指令完成后两星期内刊发公告,确认郭先生已全面遵守培训规定。郭先生须促使该公司呈交公告拟稿予上市部提供意见,并须待上市部确定没有进一步意见后方可刊发;及
(4) 刊发本新闻稿后,上文第(2)至(3)段所列载的任何指令的管理及运作中可能出现的任何必需变动及行政事宜,均须提交上市部考虑及批准。如有任何引起关注的事宜,上市部应转交委员会作决定。
 
 

 

 

更新日期 2020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