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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 -- 关于金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已委任临时清盘人)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证券上市规则》」)第17项应用指引的规定

监管通讯
2004年3月11日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全资附属公司) 

通告 

关于
金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已委任临时清盘人)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证券上市规则》」)
第17项应用指引的规定
进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阶段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宣布,金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已委任临时清盘人) 由本通告日期起即进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阶段。

根据除牌程序,该公司将有最后六个月的期限向联交所提交有效的复牌建议。若该公司到2004年9月10日(即由本通告日期起计六个月届满时)仍未提交有效的复牌建议,联交所即拟取消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联交所宣布,金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已委任临时清盘人)(「该公司」)由本通告日期起即进入《证券上市规则》第17项应用指引所述的除牌程序(「除牌程序」)的第三阶段。第17项应用指引正式订明了处理长期停牌公司时所采取的程序。

该公司自2002年12月16日起停牌。于除牌程序的第二阶段结束时(就该公司而言为2004年2月13日),该公司一直未有提交任何有效的复牌建议。所谓有效的复牌建议,最重要的是需要证明该公司遵守《证券上市规则》,以及香港及该公司注册成立地的所有适用法律及规例;此外,若按有关建议施行,可令该公司得以证明其符合《上市协议》第38段的规定。《上市协议》第38段规定,该公司须有足够的业务运作(不论由其直接或间接进行),或拥有相当价值的有形资产及/或无形资产(就无形资产而言,该公司须向联交所证明其潜在价值),该公司的证券才得以继续在联交所上市。

鉴于该公司于除牌程序的第二阶段结束前一直未有提交任何有效的复牌建议,而且亦持续未能证明其符合《上市协议》第38段的规定,该公司现进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阶段。该公司将有最后六个月的期限提交有效的复牌建议,若该公司到2004年9月10日仍未提交有效的复牌建议,联交所即拟取消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若该公司终要除牌,联交所将于适当时候再行发出通告。

更新日期 2004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