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交所上市委员会(「上市委员会」)于2001年8月21日的纪律聆讯(「纪律聆讯」)中,对该公司以及该公司现任和前任董事(包括江益明先生(主席)、江逸芝先生、江奕金先生、李燕嫦女士及王志光先生)的操守进行了聆讯。
是次纪律聆讯涉及该公司延迟了发送其截至1999年3月31日止财政年度及截至2000年3月31日止财政年度的公司年报及经审计账目,以致违反《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证券上市规则》)中的《上市协议》第8(1)段规定。该公司及每名有关董事承认该公司违反了《上市协议》。由于江逸芝先生、江奕金先生、李燕嫦女士及王志光先生均已于2000年1月12日辞职,因此只须对该公司延迟发送截至1999年3月31日止财政年度的公司年报及经审计账目,以致违反《上市协议》第8(1)段规定一事负责。江益明先生则须对延迟发送截至1999年3月31日止以及截至2000年3月31日止财政年度的公司年报及经审计账目负责。
鉴于该公司上述违反《上市协议》的行为,上市委员会亦裁定每名有关董事违反了他们以《证券上市规则》附录五B所载表格向联交所作出的《董事的声明及承诺》(《董事承诺》)的责任;据此承诺,各人原应尽力遵守不时生效的《证券上市规则》,并尽力促使其担任董事的该公司同样地遵守《证券上市规则》。
据此,上市委员会兹对该公司及每名有关董事作出公开谴责,理由是该公司违反了《上市协议》第8(1)段以及每名有关董事违反了《董事承诺》。
为释疑起见,联交所确认本声明除就上述事宜公开谴责文中所指董事外,并无公开谴责该公司任何其他现任或前任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