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市规则》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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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四次修订
敬启者﹕
有关物业估值规定及检讨《企业管治守则》的《上市规则》修订
谨附上《上市规则》重印各页及存档指示。重印各页包括落实2011年10月20日所刊发《物业估值规定的联合谘询总结》所载各项建议的修订,以及落实 2011年10月28日所刊发《有关检讨企业管治守则及相关上市规则的谘询总结》(《企业管治总结》)所载若干建议的修订。我们稍后将另发一份有关《企业管治总结》其余建议的最新修订。
我们对《上市规则》作出以下修订:
物业估值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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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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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就物业业务及非物业业务设立不同估值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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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物业业务而言,除帐面值少于申请人资产总值 1% 的物业权益外,所有物业权益都须进行估值。毋须估值的物业权益帐面值合计不得超过申请人资产总值的 10%。若估值师厘定物业权益的市值低于申请人须估值的物业权益总值的 5%,则容许在 上市文件内以摘要方式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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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非物业业务而言,只有帐面值占申请人资产总值15%或以上的物业权益方须进行估值;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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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开采业务而言,若开采业务及辅助物业权益被视为一项业务或营运实体进行估值,则辅助开采业务的物业权益毋须另作独立估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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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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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收购或出售在联交所上市公司的物业估值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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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收购或出售非上市公司而言,如被收购或出售的公司的物业权益帐面值少于发 行人资产总值 1%,该项物业权益毋须进行估值。毋须进行估值的物业权益的帐面值合计不得超过发行人资产总值的 10%;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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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开采业务而言,若开采业务及辅助物业权益被视为一项业务或营运实体进行估值,则辅助开采业务的物业权益毋须另作独立估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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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治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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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调董事职责及为董事提供实际有用的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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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公司秘书须为通常居于香港人士的规定,以及增订要求公司秘书须在每个财政年度 参加不少于 15 小时相关专业培训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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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要求发行人于附属公司董事行使发行人股份期权后刊发「翌日披露报表」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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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许主席豁免若干指定程序及行政事宜在股东大会上以投票方式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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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有关投票结果的披露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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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董事可就其占有权益的董事会决议进行表决的 5% 权益豁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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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披露董事或监事退任或被罢免的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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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披露行政总裁被委任、辞任、调职、退任或被罢免的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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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披露有关董事欺诈、违反责任或其他有违诚信的不当行为的所有民事判决的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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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有关制裁的披露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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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订条文,规定任何有关委任核数师或于核数师任期届满前将其罢免的建议均须于股东 大会上经股东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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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在有关主要交易或关连交易的通函内载有发行人任何候选董事及其联系人占有与发行人相互竞争权益的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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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在发行人的财务报表内具名披露行政总裁的薪酬;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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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供发行人授权代表的详细联络资料。 |
生效
各项修订将于 2012 年 1 月 1 日生效。
请按此浏览《主板上市规则》有关物业估值规定的修订。
请按此浏览《主板上市规则》有关企业管治检讨的修订。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上市科主管
狄勤思 太平绅士 谨启
2011年12月